关于转发《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通〔2006〕226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部省属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卫人发〔2000〕462号和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的报名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可报考初级(士)资格;
2.取得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可报考初级(士)资格;
3.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可报考中级资格;
6.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获得初级(士)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7.取得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并获得初级(士)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报考初级(师)资格;
8.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工作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取得初级(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报考中级资格。
二、自今年起,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8之间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学学历(学位)。
三、报考中对学历(学位)的审核,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科教〔2005〕47号),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我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苏卫科教〔2006〕37号)等文件执行。
四、根据国人部发〔2006〕69号文有关精神,凡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中级资格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1年参加考试。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等3个专业的中级资格只能受聘于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或乡镇卫生院。
五、工作岗位变动的人员,需通过现岗位专业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方可报名参加现岗位专业高一级别的资格考试。
六、根据中发〔2002〕13号、国发〔2006〕10号及苏卫人〔2006〕12号等文件要求,城市医生在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应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对拟安排但报名时尚未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城市医生,可 医 学教育网整理 允许其先报名,并于2007年4月,凭《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或单位下派通知及接受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领取准考证。
七、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均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统一印制,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卫生管理、医学工程各科目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报名采用手工录入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1.考试专业及日期安排
5月26日-27日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员级、相当初级士)131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助理级、相当初级师)151
卫生管理(助理级、相当初级师)152
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中级)171
公共卫生管理(中级)172
医院管理(中级)173
2.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基础知识5月26日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5月26日14:00-16:00
专业知识5月27日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5月27日14:00-16:00
八、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
考生须在11月10日至11月30日之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打印《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统称《申报表》),《申报表》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
考生须于12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携带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完成报名资格的确认工作。具体确认时间以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通知为准。报名资格的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表》(一式一份);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等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6.工作岗位变动人员报考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原岗位及现岗位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7.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统一印发的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8.城市医生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根据本通知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考生提交的复印件需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考点于12月31日前将考生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报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各市人事、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核查相关材料,扎实细致地做好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江 苏 省 卫 生 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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