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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5-11-29 00:00 昆明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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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 则

  第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为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而由各主办单位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或备案同意举 办的,有关现代医学科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讲课、讲座和培训等。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县(市)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 育项目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提供了机会和途径。

  第三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昆明市卫生局对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二、项目选定及项目申报条件

  第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各学科选定本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单位统一对各学科的项目进行审核评价,确定出推荐申报市级以上项目。项目的审核评价,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由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审完成;各县(市)区卫生单位由县(市)区卫生局组织本县(市)区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评审完成。

  第五条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条件。

  国家级项目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现定条件申报。省级项目申报条件:符合《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 办法》第二条的,可申报省级项目。

  市级项目申报条件:

  1. 符合省级项目条件者均可;

  2. 各学科处于市内领先的发展状况、动态的讲课、讲座等;

  3、获地、厅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4. 能填补市内空白、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新技和新方法;

  5. 市级项目的教学对象必须面向昆明地区;项活动时间一般应在二天以上。

  县(市)区级项目申报条件:

  1. 符合省、市级项目条件者均可;

  2. 县(市)区级卫生单位举办的全县(市)区性讲座、讲课、其他为项目外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临床病案讨论,科室讲座及讲课,主任大查房、参加手术示范、技术操作示教学习等。

  三、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六条 申报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按各级要求填写《XXX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报市卫生局,经昆明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同意,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确后由批准部门予以公布。

  第七条 申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填写《昆明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报市工生局,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认可后,市卫生局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布。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为省级项目而未被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确认的,直接确定为市级项目。

  第八条 县(市)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县(市)区卫生局填写《昆明市继续医学教育县(市)区级项目备案申请表》,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意后,可以执行。

  第九条 其他项目外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由各活动单位的科教管理部门自行各案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申请备案工作,于每年9月20日以前完成,均要求头年申报或申请备案第二年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一经公布或同意备案的各级项目,主办单位必须按计划认真执行。项目结束后一月内,各 项目承办单位请填写“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附办班日程安排报市卫生局,年终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属单位应将全部项目执行情况,填写《昆明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报市卫生局。当年举办效果好,拟于第二年继续举办的项目,可在每年项目申报时按规定申请备案。

  四、项目学分授予标准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累计登记制度。参照《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授予标准》,学分按活动范围分为三类。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国家级、省级项目授予一类学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授分。

  市级项目授予二类一级学分,按每小时0.25学分计,每次活动最多授予8学分。主讲每小时授予1学分。

  县(市)级区项目及单位自办认可项目授予二类二级学分,按每小时0.15学分计,每次话动最多授予5学分。主讲每小时授予0.8学分。

  其他项目外继续医学教育内容授予三类学分,按每次0.3学分计。主讲(教)人每次1学分。

  五、项目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业务总收入2一3%的科研人才培养经费中,列出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用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继续医学话动的费用开支。

  第十四条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可以参照政府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学费,以保证教学的需要。

  第十五条 市级以上项目办班结束,上交适当数额管理费用,用于进一步的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昆明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设立继续医学教育基金,用于省级以上项目的评审推荐、市级项目的评审认可,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检查、评估和指导。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昆明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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