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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申报2004年度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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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省继医教委[2003]5号

  关于申报2004年度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各有关单位,省医学会等各有关学术团体:

  2004年度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已开始。2004年国家级、省级项目继续采取同步申报、分级评审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内容要求和申报程序按《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鲁卫科教国发[2001]第3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学科专业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为配合我省的非典防治和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工作,鼓励各单位积极申报与非典及其它传染性疾病防治密切相关的项目。

  各单位要在9月10日前将国家级、省级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办公室,过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国家级项目的单位,需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申报项目经省学组专家初评后,符合国家级项目要求的,由我厅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经我厅上报但未被批准的国家级项目,可纳入省级项目;未能上报的,可参加省级项目的评审。

  三、申报省级项目的单位,需填写《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省级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评定和公布。

  四、凡在今年9月10日前举办的2003年度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拟于2004年继续举办,须于9月10日前将项目备案表、总结、日程表、教材、试题、项目执行情况表、学员备案表等材料报至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办公室。

  9月10日后举办2003年度国家级、省级项目须于2004年1月20日前将备案表及其他有关材料报至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办公室。

  五、经研究决定,2003年因非典影响未能举办的国家级、省级项目,如拟2004年继续举办,可分别填写《2004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1》和《2004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经审核同意后,将分别作为2004年国家级、省级项目予以公布。

  六、自2004年开始,凡系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学员学分最高限不超过8学分,省级最高限不超过5学分。

  七、根据卫生部规定,新申报的国家级项目每项需缴评审费100元,备案项目(包括2003年受非典影响未能举办2004年拟继续举办的项目)每项需缴40元。省级新申报项目评审费按国家级项目标准收取,省级备案项目不收评审费。请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将项目评审费一并缴中心办公室。

  申报和举办国家级省级项目对促进学科建设、提高科研水平、加强学术交流和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推动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全面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严格把关,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备案工作,不断提高我省项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地址:省立医院院内办公楼三层

  联系人:尉真 申翠华 房兆国

  联系电话:0531—793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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