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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5-11-08 00:00 贵州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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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行业管理。在省、市(州、地)两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具有举办资格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网站和培训站负责实施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与教学活动。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所规定的,采用远程教育手段进行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课程和活动的教学管理。

  第三条 拟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站,须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具备开办资格。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2次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材料,如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办机构补齐,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机构。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3年对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并对本地区教学站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适时发布评估检查结果。

  第四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项目分类和学分授予:

  (一)由卫生部审批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远程教育Ⅰ类学分。

  (二)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远程教育Ⅰ类学分。

  (三)卫生厅直属单位、认可单位、认可基地和有关学术团体举办,已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I类学分。

  (四)经卫生部批准的计算机网站开展的文献阅览、疑难病例讨论等自学活动,以及其他兄弟省(市)在指定网站公布的远程教育项目,授予远程教育Ⅱ类学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根据个人的学科专长,实际工作需求和学习时间,选择适宜的远程教育课程。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方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每年度最多限授予10学分(含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编制"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计划".筛选适合远程教育形式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采用招标形式制作。通过验收的项目、课程、课件和活动,方可纳入教学计划。

  第六条 国家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站,依据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进度表和课程表,定期公布,供学员选择参考。

  第七条 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项目遴选优先考虑:受益面较广,卫技人员急需,内容新颖,具有特色,适合远程教学方式的课程、项目和活动。

  第八条 网络教学使用的文字、视听和课件等网络教材,由远程教育的项目或活动主办单位(人)负责编写、制作,也可委托、招标制作。

  第九条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员,须向当地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其指定的远程教学培训站、指定网站报名,各培训站或网站将学员名单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十条 学习方式主要包括:

  (一)集中式学习:学员在指定的远程教育教学培训站,集中完成远程教育课程。

  (二)分散式学习:学员个人拥有联网计算机,具备网上学习能力,经注册后,由学员自行安排时间完成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 关于考核和学分认可:考核由培训站或网站组织实施。学分认可和管理办法按本细则第四条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教学服务是远程教学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各级培训站、网站应当努力创造条件,通过各种方式、手段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教学服务,满足学员多方面的学习需求。其中包括:提供教学节目、教材、教学手段;提供多种师生沟通的方式;提供与教学、管理有关的各种信息、技术保障和学习环境等。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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