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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病史撰写要求-口腔助理医师技能

2015-08-31 16:0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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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病史撰写要求是口腔助理医师实践技能第三站会涉及到的知识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便大家更好地复习。

1.初诊病史

(1)主诉:为患者就诊要求解决的主要问题。字数应精简,但应包括时间、性质、部位及程度,但对某些疾病,例如要求行整复术者则不一定强求以上形式,直述其要求即可。病员如有两种以上的主诉,应记录其最主要者,其他次要的主诉,可以选择性地简单记述。

(2)病史:要突出主诉、发病过程、相关阳性症状及有鉴别诊断价值的症状表现。同住院病史要求。

(3)体格检查:以口腔颌面部检查为主。如有全身性疾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应做必要的体检,如心脏听诊、血压测量等,并记录检查结果。基本同住院病史中的专科检查。

(4)实验室检查:要详细摘录以往及近期的实验室检查或特殊检查结果,以资比较或引用。

(5)诊断:应按主次排列,力求完整全面,要严格区分确定的/不确定的或尚待证实的诊断。

(6)处理意见:包括下列内容之一或数项。①提出进一步检查的项目(及其理由);②治疗用药(药名、剂型、剂量规格、总量、给药方法、给药途径);③随即(立即)会诊或约定会诊申请或建议;④其他医疗性嘱咐;⑤病休医嘱。

(7)医师签名要求签署与处方权留迹相一致的全名。实习医师应有上级医师签名,以示负责。

2.复诊病史

(1)复诊病史的必需项目与撰写要求原则上与初诊病史一致。

(2)同一疾病相隔3个月以上复诊者原则上按初诊病人处理,但可适当简化(例如:可在一开始即提明原先确定的诊断)。

(3)一般复诊病史须写明:①经上次处理后,病人的症状、体征和病情变化情况及疗效;②初诊时各种实验室或特殊检查结果的反馈(转录);③记载新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包括治疗后的不良反应);④根据新近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诊疗步骤和处理意见;⑤补充诊断、修正诊断或维持原有的诊断;⑥医师签名。

(4)对于诊断已十分明确,治疗已相对固定,病情已基本稳定的慢性病患者,门诊复诊病史内容包括:①前已明确的主要诊断;②本次就诊的主要临床情况(症状、体征、治疗不良反应等),简述重要实验室检查结果;③处方记录及医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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