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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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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2018临床助理医师医学伦理学四大基本原则,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那么具体有哪些原则呢?相信大家看了下面这篇文章就会明白了。
(一)不伤害原则
在医学实践中,不伤害是指在诊治、护理过程中不使患者的心身等受到损害。
不伤害包括不造成躯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三个方面。
1.符合不伤害原则
凡是医疗、护理上必需的或者属于适应证范围,所实施的诊治、护理手段
2.违背不伤害原则
如果诊治、护理手段对患者是无益、不必要或是禁忌的,而有意或无意地去勉强实施从而使患者受到伤害。
不伤害原则不是绝对的(相对的)
即使符合适应证的诊治、护理手段也可能会给患者躯体或心理上带来一些伤害。
因此,实施任何诊疗手段之前先要进行风险和收益之比的评估。
不伤害原则对医务人员的要求
①培养为患者利益和健康着想的动机和意向,杜绝有意和责任伤害;
②尽力提供最佳的诊治、护理手段,防范无意但却可知的伤害,把不可避免但可控的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③对有危险或有伤害的医护措施要进行评价,要选择利益大于危险或伤害的措施等。
(二)有利(有益)原则
(1)狭义的有利原则
指医务人员的诊治、护理行为对患者确有助益,既能减轻痛苦或同时又能促进康复
(2)广义的有利原则
不仅对患者有利,而且有利于医学事业和医学科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人群、人类的健康和福利
有利原则对医务人员的要求
①医务人员的行为要与解除患者的痛苦有关;
②医务人员的行为可能减轻或解除患者的痛苦;
③医务人员的行为对患者利害共存时,要使行为给患者带来最大的利益和最小的危害;
④医务人员的行为使患者受益而不会给他人带来太大的伤害等。
(三)尊重原则
尊重原则是指对患者的人格尊严及其自主性的尊重。
尊重原则要求医务人员:
①平等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人格与尊严;
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和选择的权利,而对于缺乏或丧失知情同意和选择能力的患者,应该尊重家属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和选择的权利。
医务人员行使“干涉权”的情况:在生命的危急时刻,家属或监护人不在场而又来不及赶到医院时,出于患者的利益和自身的职业责任。
③要履行帮助、劝导,甚至限制患者选择的责任。
患者实现自主性的前提条件
①它是建立在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适量、正确且患者能够理解的信息之上;
②患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自主能力,对于丧失或缺乏自主能力的患者,其自主性由家属或监护人代替;
③患者作出决定时的情绪必须处于稳定状态;
④患者的自主性决定必须是深思熟虑并和家属商讨过;
⑤患者的自主性决定不会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发生严重冲突。
(四)公正原则
(1)形式上的公正:指类似的个案分配收益与负担时以同样的准则处理,不同的个案以不同的准则处理,在我国仅限于基本的医疗和护理
(2)实质上的公正:是根据患者的需要、个人的能力、对社会的贡献、在家庭中的角色地位等分配收益和负担,在现阶段我国稀有贵重卫生资源的分配只有根据实质上的公正。
公正原则要求医务人员:
①公正地分配卫生资源
②态度上能够公正地对待患者,特别是老年患者、精神病患者、残疾患者、年幼患者等
③在医患纠纷、医护差错事故的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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