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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3月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中对一些医药问题进行了答复,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等问题,医学教育网小编搜集整理如下:
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发展
(一)关于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的范围。医保部门始终坚持对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一视同仁。据初步统计, 2019年医保定点社会办医院20228家,已占全国社会办医院的 96.4% 。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在组织修订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完善协议管理,免除与医保无关的申请条件,减少申请评估时间,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二)关于提升社会办医人才队伍总量和整体素质。自2017年4月起,我委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医师“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可以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据统计,多机构执业的医师超过60%到社会办医执业,有效缓解社会办医人员短缺问题。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三)在法律层面确立社会办医的性质和地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规定,社会办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我委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立足功能定位、发挥自身优势,规范健康发展,对公立医疗服务体系形成了有效补充。
(四)关于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2019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我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简化准入审批服务、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优化运营管理服务、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完善综合监管体系等方面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落实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同等待遇,优化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环境。《意见》印发实施以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举措,鼓励各地加大改革探索,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
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2018年3月,我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7号)。文中明确:一是落实“两个允许”,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统筹平衡与当地县区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二是强调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鼓励全科医生在签约服务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签约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设立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在绩效工资中单列。三是提升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当地县区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四是签约服务费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组成部分,可用于人员薪酬分配。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广东允许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保持公益一类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供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现县招县管镇用。贵州余庆财政保障模式注重差异补偿,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外,对县级公立医院、承担公共卫生任务重的公立医院(传染病、精神病等)实行“一类保障、二类管理”。下一步,我委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各地落实文件情况进行调研,对于出现的问题给予指导,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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