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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应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编造学术渊源、技术、方法,滥用中医药术语宣传自身学术理论、技术、方法,夸大自身学术水平、治疗效果,欺骗广大患者;不得做虚假广告或广告代言,或利用互联网和微信等新媒体发布虚假信息,或参加健康类栏目进行虚假宣传,坑骗人民群众;不得以秘方、验方、偏方和知识产权保护、保密等理由,不向患者提供处方;不得将中药饮片加工成制剂或调剂成协定处方向患者出售。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医药相关学术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第三十六条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设立中医(专长)医师岗位,支持中医(专长)医师在公立医疗机构内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三十七条 鼓励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通过学历教育提升自身理论和学术水平。允许获得成人教育学历或执业满五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中医(专长)医师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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