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2020〕171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四川省短缺药品清单制度,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四川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四川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四川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为规范开展四川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制定、发布、调整工作构建制度保障。
根据我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现状,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多次研究、反复论证,形成了《四川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先后征求了省级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市(州)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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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件主要内容
《四川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按照严格准入、分级应对的原则,以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稳定药品价格为目标,结合四川省实际,进一步细化清单制定、调整原则和工作程序,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加强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避免恶意涨价。
本办法共十八条内容。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政策依据,短缺药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第五条至九条明确了四川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制定原则和程序,包括形成基础清单、专家论证、组织复核、审核发布等重点环节;第十条至十二条明确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动态调整的原则,包括调整频率、调出原则;第十三条至十五条明确了纳入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药品的采购政策和价格监管政策;第十六条至十八条为相关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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