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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8-07-10 11:2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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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规范和加强中医(专长)医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或具有居住证明(五年以上)、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第三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及申报的复审工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注册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鼓励名老中医以师承方式传授临床学术经验,支持乡村医生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获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人员纳入本市医师资格、执业统一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连续跟师学习中医医术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指学术上的师承关系),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本市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二)在北京市注册执业满五年以上;

(三)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四)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在本市医疗机构内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专业相关;

(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从业满15年以上;

(四)每年度推荐学员不超过2名。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临床实践所在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非本市户籍同时提交居住证明、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禁忌症及典型病案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出版专著、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可、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十例、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所有材料应可溯源。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附推荐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跟师学习合同书;

2、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北京市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学习记录手册》);

3、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五年的传统师承学习计划;

4、指导老师对师承学生每年度跟师情况做出的书面评价意见(包括职业道德、学习情况、临床能力及综合结论等)以及带教五年的出师结论。

(六)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证明其医术来源的古籍、著作、论文、科研成果或专利、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等);

2、长期实践所在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其临床实践所在街道、村至少20名患者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推荐证明(提供每位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住址、电话)。

第十二条 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实、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审核不予通过;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送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进行复审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公示期间,对被举报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人员报名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其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列入“不良事件记录名单”,不得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十三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用药安全及应急处理知识等。

依据中医药学术领域范围,进行专科专病分层考核。

专科是指中医药学科。参加考核者在师承学习或多年实践中,学习和掌握某一专科的中医药基础理论、经典著作、诊治方法,在某一专科诊治疾病的中具有很好的临床疗效,可申报某一专科进行考核。

专病是指具体的疾病。参加考核者在师承学习或多年实践中,能够熟练掌握某一专病诊治的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可申报某一专病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疾病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等。使用中药外治的,要考核中药的基本知识和中药毒性知识、外用药的安全性及应急处理知识。

按照申报考核的医术专长内容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

一级是指申报考核的医术专长风险较低、操作简单、部位局限、技术难度低、不浸入皮肤(粘膜)的普通中医技术,包括中药外治、普通推拿、刮痧、拔罐、普通灸、敷熨熏浴等技术。

二级是指申报考核的医术专长有一定风险、操作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中医技术,包括中药外治(浸入皮肤、粘膜)、普通针灸、特殊手法推拿、特殊灸法、普通骨伤技术。

三级是指申报考核的医术专长风险较高、操作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技术,包括特殊手法针灸、小针刀、特殊部位推拿、特殊骨伤技术、肛肠技术。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十五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并于考核时间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成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设立学术专家委员会,建立考核专家库。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

(三)具备中医各家学说、学术流派和学术传承的基本知识,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成长经历、学术水平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四)热爱中医药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参加考核工作的时间。

第十八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根据考生申报的医术专长,随机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专家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专家组成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师承或确有专长背景的专家。

第十九条 考核专家近亲属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考核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专家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规范化考核。

根据考生申报的医术专长确定考试时间,原则上不少于90分钟。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专家组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级别,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对风险级别较高,安全性较差的实施一票否决制(主要针对外治手法和侵入性操作)。

第二十二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四诊技能操作和现场中药辨识等。考核专家组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考核程序:

医术专长陈述

1.参加考核人员对其申报的医术专长进行现场陈述,包括医术的渊源、基本内容、适应症或使用范围、医术特点等,以及医术所治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辨证论治、病证常见的演变与转归、并发症的处理等;

2.对申报的医术专长的潜在安全风险,治疗禁忌,以及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处理预案等进行考核;

3. 抽取与申报相关专科专病的理论知识要点现场作答。

(二)实践知识与诊断技能

1.考生对申报的相关专科专病的典型病例进行现场陈述和病案分析;

2.考生抽取申报相关专科专病的病案进行现场分析,或遴选模拟病人进行现场考核;

3.考生抽取四诊操作题目进行现场演示。

(三)中药知识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结合申报的专科专病,考核常用中药的性味归经、功效主治、配伍禁忌,以及有毒药物的使用禁忌与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中药辨识等。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参加考核人员对其申报的医术专长进行现场陈述,包括医术的渊源、基本内容、适应症或使用范围、医术特点等,以及医术所治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辨证论治、病证常见的演变与转归、并发症的处理等;

2.对申报的医术专长的潜在安全风险,治疗禁忌,以及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处理预案等进行考核;

3. 抽取与申报相关专科专病的理论知识要点现场作答。

(二)实践知识与外治技术操作

1. 考生对所申报的外治技术进行现场操作演示;

2. 考生对申报的相关专科专病的典型病例进行现场陈述和病案分析;

3. 考生抽取申报相关专科专病的病案进行现场分析,或遴选模拟病人进行现场考核。

(三)中药知识(使用中药外治技术的加试)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结合申报的专科专病,考核常用中药的性味归经、功效主治、配伍禁忌,以及有毒药物的使用禁忌与处理办法。涉及外用药物的,也需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第二十四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和考核时间。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疾病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专家依据考核标准进行独立评分,综合计算各位专家评分的平均分值,对参加考核者做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论实施专家复核制,参与考核的专家召开评议会,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投票,得票数超过2/3的为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电子化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三十二条 持非本市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申请在本市执业注册,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参加本市组织的考核,合格后方可在本市执业注册。

第七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应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编造学术渊源、技术、方法,滥用中医药术语宣传自身学术理论、技术、方法,夸大自身学术水平、治疗效果,欺骗广大患者;不得做虚假广告或广告代言,或利用互联网和微信等新媒体发布虚假信息,或参加健康类栏目进行虚假宣传,坑骗人民群众;不得以秘方、验方、偏方和知识产权保护、保密等理由,不向患者提供处方;不得将中药饮片加工成制剂或调剂成协定处方向患者出售。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医药相关学术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第三十六条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设立中医(专长)医师岗位,支持中医(专长)医师在公立医疗机构内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三十七条 鼓励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通过学历教育提升自身理论和学术水平。允许获得成人教育学历或执业满五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中医(专长)医师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建立中医(专长)医师培训制度,将中医(专长)医师纳入市区二级部门的规范化培训 .

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相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建立中医(专长)医师不良行为记录积分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定期考核管理。按照北京市定期考核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对中医(专长)医师进行定期考核。

第四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四十二条 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超出规定的范围执业、不符合相关诊疗技术规范、不规范宣传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发布前已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证书》的,可按照《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继续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也可按照本细则规定参加考核。但传统医学师承人员需重新签订师承合同书,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才可申请参加考核。

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公证开展传统医学师承的,可在师承满三年后参加传统医学出师考试考核,或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学习途径,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确定中医医术师承关系的学员,登录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管理平台下载合同书,合同书签署十五日内在平台填报相关信息。2017年7月1日中医药法实施后,本细则发布前已开展师承的人员,应于本细则发布的三十日内补签师承合同,并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管理平台补报相关信息,纳入规范化管理。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确有专长人员,应在考核前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管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本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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