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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2018-09-12 17:0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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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其配套文件《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这一规定对中医医师资格管理进行了改革创新。为做好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过程

2018年3月,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多次讨论,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参考其他省份征求意见稿,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海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初稿。5月通过海南日报进行宣传,发布“全省民间中医资格摸底报名工作启动”资讯、“有专长民间中医盼来转正”专题报道。通过发布征求意见稿、宣传及热线电话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5月启动我省拟参加考核人员摸底报名工作,并组织各市县推荐考核专家。6月和7月,省卫生计生委两次召开专家会议,两次征求各市县意见,并通过委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经反复征求意见,5次系统修订文稿,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5稿)。8月9日召开委专题会议讨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5稿),对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6稿)。8月20日委务会审定通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6稿),形成《实施细则》(审定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一)总则;(二)考核申请;(三)考核发证;(四)考核组织;(五)执业注册;(六)监督管理;(七)法律责任;(八)附则8个部分,共48条。

《实施细则》对《暂行办法》进行梳理和细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一)细化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报考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实施细则》第七、八、十二、十三条);

(二)细化推荐医师至少一名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推荐医师每次考核推荐的人员不超过五名(详见《实施细则》第九条);

(三)明确填报医术专长范围的要求(详见《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细化省、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及公示的要求(详见《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五)明确专家库由中医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及中药专家条件(详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六)针对本细则实施前未签订师承合同的情况,且实际已跟师学习的人员,提出解决的办法(详见《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七)针对我省中医药人才匮乏的现状,允许已经取得外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执业满3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人员,可变更至我省执业。

“《海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由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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