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专业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卫生专业主任医师原则上应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主任医(药、护、技)师须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疾病诊疗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和精湛的医疗技术,运用独特的学术见解,解决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疾病和重大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专业技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深,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医疗(药)卫生机构从事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满5年。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二)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实践;
(三)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具有全面组织与管理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
(四)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少于三十五周。
六、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能解决疑难问题,成就显著,业绩突出;
(二)取得下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额定人员);
2、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3、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并获得科技成果完成证书;
4、已批准立项的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负责人,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论文、著作条件
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以来,公开发表、出版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主编或副主编)并在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出版学术著作3部(参编)并在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国家级1篇,省级2篇);
(三)出版科普类著作3部(主编或副主编)并在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国家级1篇,省级2篇);
(四)在国家级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五)在国家级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的人员,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满二年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的主要完成者(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的主要完成者(额定人员);
(二)出版著作一部(主编或副主编),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或在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五篇。
河北省卫生专业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卫生专业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疾病诊疗医药产品的应用、技术和发展趋势,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医药卫生技术;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特的学术擅长,具有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疾病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专业技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医疗(药)卫生机构从事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土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资格满2年;或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资格满5年。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
(二)参与医疗、教学、研究等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技术项目;
(三)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能够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和开展教学及科研工作;
(四)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少于四十周。
六、业绩成果条件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从事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能解决疑难问题,成就较显著,业绩较突出;
(二)取得下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
1、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额定人员);
2、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并获得科技成果完成证书;
3、已批准立项的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论文、著作条件
从事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工作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主编或副主编)并在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出版著作2部(参编)并在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出版科普类著作2部(主编或副主编)并在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四)在国家级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五)在国家级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的人员取得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工作满二年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的主要完成者(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的主要完成者(额定人员);
(二)出版著作一部(主编或副主编),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二篇,或在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四篇。
九、附则
一、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3、医疗(医药)卫生机构:指经卫生(中医、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或编委等政府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或药品检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单位性质包括国有、民办、合资、合作、外资等。
4、中西医结合专业中“学历、资历条件”的“学历”,指临床医学专业学历,其他专业不计:“系统学习中医1年以上”指必须持有毕业或结业证书。
5、,著作、论文的期刊(杂志)必须取得ISBN统一书号或ISSN(国际统一刊号)、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6、论文评价:在核心期刊以外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其杂志的等级如何区别国家级或是省级,以及该论文的学术水平如何,均由各专业学科的专家界定。
7、科技成果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8、科研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委、省、市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含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立项必须经市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二、说明:
l、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理(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市以上含市等。
2、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3、本条件所提“市”是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注:本附则适用于中西医结合、中医申报评审条件。
河北省中医(药)专业主任中医(药)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医(药)专业主任中医(药)师须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疾病诊疗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和精湛的医疗技术,运用独特的学术见解,解决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疾病和重大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专业技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深,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医疗(药)卫生机构中从事中医、中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中药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主任中医(药)师资格满5年。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副主任中医(药)师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国家、省(部)、市级科研课题(攻关)项目,完成新的科技成果、品种的转化推广应用工作;
(二)在医、教、研及专业技术工作方面为本地区的学科(学术)带头人;
(三)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全面组织与管理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
(四)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少于三十五周以上。
六、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副主任中医(药)师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解决疑难问题,业绩突出。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额定人员);
2、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3、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并获得科技成果完成证书;
4、已批准立项的省(部)级以上立项的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有相关论文发表。
七、论文、著作条件
从事副主任中医(药)师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主编或副主编)并在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出版学术著作3部(参编)并在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国家级1篇,省级2篇);
(三)出版科普类著作3部(主编或副主编)并在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国家级l篇,省级2篇);
(四)在国家级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五)在国家级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的人员,从事副主任中医(药)师工作满二年,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的主要完成者(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的主要完成者(额定人员);
(二)出版著作一部(主编或副主编),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或在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五篇。
河北省中医(药)专业副主任中医(药)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医(药)专业副主任中医(药)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疾病诊疗医药产品的应用、技术和发展趋势,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中医药专业技术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具有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疾病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专业技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医疗(药)卫生机构中从事中医、中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中药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主治中医(主管中药)师资格满2年;或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主治中医(主管中药)师资格满5年。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主治中医(主管中药)师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或参加国家、省(部)、市级科研课题(攻关)项目,完成新的科技成果、品种的转化推广应用工作;
(二)在医、教、研及专业技术工作方面为本单位的学科(学术)带头人;
(三)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能够指导下一级中医、中药技术人员开展教学及科研工作;
(四)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少于四十周以上。
六、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主治中医(主管中药)师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解决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额定人员);
2、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并获得科技成果完成证书;
3、已批准立项的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有相关论文发表。
七、论文、著作条件
从事主治中医(主管中药)师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主编或副主编)并在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出版学术著作2部(参编)并在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出版科普类著作2部(主编或副主编)并在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四)在国家级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五)在国家级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的人员,从事主治中医(主管中药)师工作满二年,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的主要完成者(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的主完成要者(额定人员);
(二)出版著作一部(主编或副主编),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二篇,或在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五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