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要求变更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的,应当向拟申请执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不变;但在有效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符合要求的,注册有效期自旧证期满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五年。
三、需要变更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申请人提交相应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单位开业证明;
(二)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四、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后的历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近五年的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