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山西省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晋人考函﹝2019﹞19号)要求,现将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2020年1月8日至1月11日(节假日正常审核)
二、审核地点:忻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忻州市长征西街25号人社大楼五层大厅)
三、审核对象:参加山西省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忻州市考区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1)。
四、所需材料
(一)《资格考试审核表》(附件2)一式两份,由本人自行下载并填写,此表须通过电子文档填写,手工填写无效;
(二)两张2寸照片(近期二寸红底照片);
(三)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无法提供验证报告的考生,需携带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与现工作地相关的山西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工作履历承诺书(附件3);
(七)报考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需提供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并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
五、审核依据
按照《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的规定:
1.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2.免试部分科目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六、注意事项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必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成绩合格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符合报考条件年份之前的有效期内的所有科目成绩及本年度专业通过资格。
(二)资格审核时,材料应齐全、完整。
(三)逾期未参加现场资格审核的,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取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
(四)资格审核对象所属单位应对资格审核对象所填写《资格考试审核表》中的信息真实性进行复核,情况属实的加盖单位公章。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相关规定处理。
(五)资格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将不予核发资格证书。
联系电话:0350-3303270 3022139
附件1.山西省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忻州市考区合格人员名单.xls
2.资格考试审核表
3. 工作履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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