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网执业西药师:《答疑周刊》2017年第5期:
问题索引:
1.【问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几个月内提出?是三个月还是六个月?
2.【问题】行政处罚,除了罚款还有什么呢?
3.【问题】药品管理法规定,不得零售的药品有哪些,这些药品可以委托生产吗?
4.【问题】什么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具体解答:
1.【问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几个月内提出?是三个月还是六个月?
【解答】
您好:这部分是新教材更改的内容,建议学员重点掌握。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会被法院驳回。 [医学教育网原创]
2.【问题】行政处罚,除了罚款还有什么呢?
【解答】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可归为以下四类。
(1)人身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药品管理法》没有涉及到人身罚的内容。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药品监管部门没有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
(2)资格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暂停或剥夺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资格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医学教育网原创]
(3)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财产罚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其形式主要有罚款和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两种。
(4)声誉罚,是指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其具体形式上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行政处罚法》中设置的声誉罚只有警告[医学教育网原创],是指行政主体对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情节较为轻微并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相对人的谴责和警戒。
3. 【问题】药品管理法规定,不得零售的药品有哪些,这些药品可以委托生产吗?
【解答】【解答】
不得委托生产和不得零售的药品有重叠:
(1)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中药提取物不得委托加工。
记忆技巧:麻精毒毒,生生中原。
(2)不得零售的药品
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记忆技巧:麻精毒放,太白神庙。
4. 【问题】什么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解答】您好,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医学教育网原创]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区别:
第一,处罚适用前提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作出的;而刑事处罚是对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作出处罚。
第二,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性法规以及合法的规章;而刑事处罚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典。这是因为关于刑法的规定,是国家的专属立法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无权规定刑事处罚。
第三,处罚实施机关上不同。行政处罚在我国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权范畴,因此只能由法院实施。
第四,处罚的种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但主体是人身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从种类上说虽包括了人身罚、财产罚、申诫罚和行为罚四大类,人身罚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医学教育网原创]且行政处罚所规定的人身罚较之刑事处罚也是要轻得多。
第五,违法者主观状态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在刑事处罚中,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影响很大,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或者彼罪的重要因素。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就显得不那么重要,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即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不过细的研究这一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第六,处罚的作用不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虽然说对违法者都有惩诫和教育的双重作出,但侧重点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是对有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者进行的处罚,它注重的是对纠正违法行为,处罚只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只要达到了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行政处罚的作用也就达到了。而刑事处罚,是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子作出的,因此它更注重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制裁犯罪分子是刑罚的主要功能,当然在制裁的过程中也包涵着对违法者的教育,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但要给予制止和纠正,而且必须要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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