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会费的缴纳和使用管理,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好协会的职能,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新疆执业药师协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执业药师协会的所有会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新疆执业药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协会会员必须在每年年底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新发展的会员,自批准之日起,在1个月内按规定的标准交纳会费,会员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的必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批准方可延时,否则按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五条 协会收取会费后,向会员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疆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按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建立会费收支帐册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收支会费,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第七条 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 会费严格按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支,不得挪做它用。
第九条 会费的收取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根据协会工作部门经费使用计划,由秘书处编制年度预算,提请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会费缴纳标准
1、个人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会费120元。
2、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单位会员为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教育的团体,单位中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仍按个人会员交纳)。
3、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每年自愿缴纳一定数额会费,数额自定。
第十一条 会费缴纳方式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会员通过银行汇款。
户 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新民路支行
帐 号: 3002015109200125159
个人会员可在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时直接交纳到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新疆执业药师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