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执业药师:
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业药师每年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并修满15学分,以此作为执业药师注册的必备条件。我协会拟于10-11月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形式、对象
培训形式:根据省局《关于执业药师首次参加继续教育相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08】2号)要求采取面授形式。
培训对象:2014年获取执业药师资格人员;2013年以前获取执业药师资格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
二、培训时间、地点、计划
培训时间:
第八期2015年10月13日—14日,10月12日报到。
第九期2015年10月15日—16日,10月14日报到。
第十期2015年10月20日—21日,10月19日报到。
第十一期2015年10月22—23日,10月21日报到。
第十二期2015年10月27—28日,10月26日报到。
第十三期2015年10月29—30日,10月28日报到。
第十四期2015年11月3—4日,11月2日报到。
第十五期2015年11月5—6日,11月4日报到。
第十六期2015年11月10-11日,11月9日报到。
第十七期2015年11月12-13日,11月11日报到。
第十八期2015年11月17-18日,11月16日报到。
第十九期2015年11月19-20日,11月18日报到。
第二十期2015年11月24-25日,11月23日报到。
第二十一期2015年12月10-11日,12月9日报到。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