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发布2017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指南,下面医学教育网小编就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关于2017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指南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所有的报考人员均要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和缴费,并按要求进行现场或网络资格审核。报名工作分别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和陕西人事考试网上进行。中国人事考试网是报名缴费平台(所有报考人员注册报名缴费),陕西人事考试网是网络审核平台(报考人员上传资料)。
二、报名环节问题解答
1.如何区分新、老考生?
参加过陕西省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被视为“老考生”,其他报考人员都被视为“新考生”。
2.哪些人可以在陕西报考执业药师?
按照国家规定,陕西省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原则上只接受户籍地在陕西或陕西省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报考人员。
3.所有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都可以申请免二科吗?
不可以。符合免试2科的报考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仅限于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制药类高级工程师。
4.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的人员可以报考吗?
不可以。报考人员须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
5.取得军校毕业证的人员如何报考?
军校毕业的相关专业可以报考。如果毕业证可以通过学信网查询,请提交电子注册备案表,否则,请前往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进行学历认证后再报名。
6.如何确定本人的专业是否符合报考要求?
请参照本《报考指南》第五部分《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中的相关专业要求为准。
7.2016年在外省参加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如何报名?
2016年在外省参加过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今年在陕西报名,被视为“新考生”,必须进行资格审核。须根据毕业证信息判断进行现场或网络资格审核,原考试成绩有效。确定资格审核方式参照以下条件:
现场资格审核的人员:中专学历的考生;2001年及以前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考生;符合免试2科目的报考人员。网络资格审核的人员:2002年以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考生。
8.资格审核前遗失了身份证怎么办?户籍证明、驾照、护照、居住证等能代替身份证吗?
本次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仅以报考人员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为有效证件,其他证件一律不予认可。
9.毕业证、职称证书丢失如何审核?
去原毕业学校、职称管理部门补办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后审核。
10.专业工作年限如何界定?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实习期不计为专业工作年限,具体年限以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限为准。例如:张某2010年中专毕业后从药学或中药学相关工作至今,专业工作年限为7年,则其符合报考条件。王某2009年中专毕业,2014年取得在职继续教育大专相关专业学历,如果以中专学历报名,其专业工作年限为8年,符合报考条件,如果以后取得的大专学历报名,其专业工作年限为3年,不符合报考条件。
11.网上报名时,进入界面注册,提示已注册怎么办?
中国人事考试网每个身份证只能注册一次,报名时各项考试均用第一次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如果之前报名职称英语或其他资格考试的,需要用原帐号登录报名,不能重新申请帐号。如果考生忘记用户名和密码,可点击考生登陆页面的找回功能,并按提示操作。
12.无法找回注册用户名和密码怎么办?
请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代办者需携带代办人和报考人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找回,地址:西安市建设东路3号,1号办公楼一层考务大厅,咨询电话:12333,029-89538291、89530805。
13.如何修改报名信息?
7月14日至7月23日12:00止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全国统一报名平台报名期间,个人报名信息确认前,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点击“报名信息确认”后,报名信息将无法修改。
14.姓名、身份证号等注册信息错误,如何处理?
请考生于7月14日至7月23日12:00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代办者需携带代办人和报考人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15.所有考生都要上传近期证件照片吗?
仅2017年注册的新考生需上传近期个人证件照片,其他考生照片无需修改。
16.报名序号指的是什么?
报名序号为报名表“报名序号条形码”一栏中条形码正下方的16位数字,请考生一定正确输入。
三、资格审核环节问题解答
17.如何界定考生是否需要资格审核,需要网络审核还是现场审核?
2017年所有报考者都必须参加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分为现场审核和网络审核两种。现场资格审核考生:中专学历的“新考生”;2001年及以前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新考生”;符合免试2科目的“新考生”。网络资格审核考生:参加过陕西省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老考生”(含免试2科目的考生);2002年以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新考生”。
18.网上资格审核系统已正常登录,且审核资料也顺利上传,为什么还未审核?
(1)证件图片上传完成后,检查无误后,请务必点击“提交审核”,确保审核资料上传提交完成。
(2)已上传提交完成的审核资料,如果显示未审核,是因报考人员提交审核资料时间较为集中,审核工作量大,审核人员将尽快反馈审核结果,请耐心等待。
19.网上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网上资格审核未通过,主要是因为:(1)单位资质不符合报考要求;(2)《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未通过验证;(3)所学专业或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4)上传资料不清楚;(5)资料未按要求格式上传;(6)专业工作年限不符合要求;(7)其他相关信息不符合。
20.网上资格审核未通过怎么办?
网络审核未通过者,审核人员均会给出未通过的原因,请根据审核未通过原因,认真核实个人提交材料,确定无误后再将要求上传的全部资料重新上传。请注意:根据系统设置,每位考生仅有2次提交个人审核资料的机会,请报考人员务必谨慎操作。
21.网上资格审核通过后如何进行下一步操作?
考生在陕西人事考试网网上审核通过后,即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 )进行缴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费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网上报名缴费时间:7月17日至8月3日17:00止。
22.审核资料图片如何处理、上传?
考生须根据要求将上传的审核资料通过专业设备(如扫描仪、照相机等)转为电子图像文件,并经过图片处理工具处理为符合规定格式和大小的资料图片(JPG格式,大小为50KB-3000KB,宽度小于800像素)。“图片处理工具和具体方法(网上审核专用)”下载地址:
http://www.sxrsks.cn/website/news_show.aspx?id=3979 。
23.考生正确操作,输入正确信息但还是无法登录网上资格审核系统怎么办(考生在登录网上资格审核系统或上传证件时遇到技术困难,确实无法操作时怎么办)?
请携带身份证和审核资料原件来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西安市建设东路3号,1号办公楼1楼考务大厅)现场咨询。
24.现场资格审核的地址?
本次报名唯一现场资格审核地点是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建设东路3号一号办公楼一楼考务大厅。可乘坐22路、221路、401路、801路公交车到祭台村站下车,向西100米路北,中心附近停车位紧张,现场资格审核建议乘坐公共交通。
25.现场资格审核可否代办?
可以代办。代办者需携带文件规定的报考者现场审核材料及代办者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缴费环节问题解答
26.网上支付成功,但报名系统显示还未完成报名怎么办?
先核查银行卡是否成功扣款,若未扣款,请重新缴费。考生如果确认银行已付款,请记录支付单号,可拨打易宝支付的客服电话(400-150-0800),进行查询。若扣款成功,也可联系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支付记录核对。
27.开取发票需要带什么材料?
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代办者需携带代办人和报考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开取发票需开具介绍信和报考人员名单汇总表。
五、《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事考试机构,大连市、武汉市和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
为做好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相关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经调研论证,提出了《2015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审核通过。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的意见,现由我中心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共同发布该目录,供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参考。
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是对原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的“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的解释和界定,共包括本科、专科和中专三部分专业参考目录。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一级学科与本科的专业类具有对应性,在实际工作中可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参考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可根据报考考生的学校、学历、专业名称、专业课程设置以及报考者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专业参考目录,综合判断。
附件:
1.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本科)
2.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高职高专)
3.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中职中专)
附件下载: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doc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