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医.学教育网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54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2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及科目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8日、19日举行,各科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二、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三、考试科目及管理模式考试科目考试共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每科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3科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3科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试题题型及作答方式各科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
五、报名工作(一)2014年度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组织形式。报名时间从2014年6月24日—7月3日(下午4点截止),点击“网上报名”进入“南京市2014年人事考试网上报名”,选择“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
(二)凡新报考者,需于2014年7月2日-4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将有关报名材料送至南京人才大厦(北京东路63号)三楼大厅进行资格初审,只有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才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
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1.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单位意见处需填写完整并加盖有效公章);2.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4.有效的药学(中药学)岗位业务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药品经营人员上岗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证、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等)
(三)对于报名表上有档案号的老考生而言,只要在网上报名并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不需资格审核。
报考者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的10元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四)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的规定,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6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五)对于有收费发票需求的考生,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间凭身份证到南京人才大厦一楼(北京东路63号)33号窗口领取,联系电话:83151995.由于涉及费用上缴,逾期无法办理,请考生予以配合。
(六)准考证打印时间:考生于10月13日-17日期间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成绩及合格证发放考生请于考试两个月后按照准考证上的成绩查询办法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请于两个月后登录南京职称资格网查询证书发放事宜。
七、考务咨询电话:83151200 (网络操作、照片审核)。
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