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标签上药品有效期的规定是《法规》重要考点,为了帮助大家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相关内容:
1.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
2.具体标注格式
(1)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例:有效期至2019年10月”或“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8日”。
(2)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例:“有效期至2019.01.”或者“有效期至2019/01/01”等。
3.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药监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
①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
②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4.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
【注】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5.由于包装尺寸或者技术设备等原因,标签中的有效期无法标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的,可以标注有效期实际期限,如“有效期24个月”
【(2021).A型题】关于药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A.同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二者包装颜色必须明显区别
B.由于包装尺寸或者技术设备等原因,标签中的有效期无法标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的,可以标注有效期实际期限
C.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D.药品内标签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产品批号和有效期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药品内包装标签尺寸过小,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选项D错误,当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业药师《法规》重要考点,希望以上内容对广大执业药师考生有帮助,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医学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