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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法规》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20-12-02 15:1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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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法规》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执业药师考试会涉及的内容,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医学教育网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

①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③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⑩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会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⑪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情形: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⑥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业药师《法规》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相关介绍,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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