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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中的罚款数额-执业中药师考试辅导

2015-10-29 15: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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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在执业药师考试中会经常考到“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中的罚款数额”的内容,而这部分内容在书中分布比较零散,把相关这些内容总结到一起,可以方便学员更好掌握这方面内容。

一、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生产销售劣药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5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82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8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生产销售假药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无证生产、经营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从无证企业购入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80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第34条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医'学教育网|整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三、违反麻醉药品规定的法律责任

(1)定点生产企业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67条的规定,定点生产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2)定点批发企业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68条的规定,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3)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2条的规定,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并处分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

(4)处方调配人、核对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第3款的规定,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品和第一类精神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四、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刑法第347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刑法35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分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除包装、改***后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或者明知是已拆除包装、改***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而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2)违反许可、备案要求的法律责任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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