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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24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6月28日-7月8日

2024-06-20 15:1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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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摘要:

网上报名时间: 6月28 9:00至7月8日 17:00

现场核查时间:考后核查

网上缴费时间:——

缴费金额:70 元/科

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14日至18日

各市及义乌市人事考试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 2024 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 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4〕29 号)的要求, 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此项考试有关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形式、科目及考点

考试定于 10 月 19 日至 20 日举行,考试形式为电子化考试 (机考),具体时间及科目为:

10月 19 日

8:30-11:0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30-17:0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月 20 日

8:30-11:0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30-17:0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考点设在各市(含义乌市,下同),具体考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报考累计参加全部 4 个科目 的考试(报考级别为 “考全科”)。

1.取得药学类、 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 岗位工作满 4 年。

2.取得药学类、 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2 年。

3.取得药学类、 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 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1 年。

4.取得药学类、 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 1 年(即:取得相关专 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5 年;取得相关专业大

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3 年;取得 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 药学岗位工作满 2 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 岗位工作满 1 年)。

(二)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可报考只参加其中 2 个科 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 “免两科”)。

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条件,以及报考条件中涉及学历专业的 要求、专业岗位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等,按《执业药师职业资格 考试报考条件相关说明》执行(见附件 1)。【特别提醒:“免两 科”级别有 2 种情况,所免科目各有不同,提醒符合相关免试条 件的考生,在报名时不要选错科目。】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至考试当年年底。考生如有报考条件 方面的问题,可咨询所在考区的报考条件咨询电话(见附件 2)。

三、获得资格证书条件

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 4 个 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 2 个科目(免两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 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告知承诺制报考有关规定

(一)除“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人员外,其他报考人员均 可选择 “使用告知承诺制”或 “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不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人员,是指在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行为尚在诚 信记录期内的人员。

(二)报考资格实行考后核查。

1.对“使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 后进行网上公示,原则上不进行现场考后核查。

2.对 “不使用告知承诺制”、学历学位和资格证书未通过核 验、报考免试级别、以及有其他存疑情况的报考人员,在应试科 目成绩合格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 考后核查。

(三)网上报名时,若选择 “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本年度 该项考试不再使用告知承诺制。

(四)在考前、考中、考后任何环节,若发现有不实承诺的, 将视情作出取消当次报名和考试资格、取消当次考试全部成绩、 已取得的证书无效等处理。

五、网上报考流程和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于 6 月 28 日 9:00 至 7 月 8 日 17: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 )或通过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zjks.rlsbt.zj.gov.cn)链接如实注册个人信息,注册成功 后,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 照片处理工具和方法见浙江人事考试 网首页的 “办事指南”栏目)。

(一)“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报考流程

1.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填报报考信息、个人信息、教育信 息和工作信息,然后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报考人 员根据报名条件的不同需要上传相关材料或者不需要上传材料 (特别注意,报考级别为“免两科”和学历学位验证不通过的人 员上传相应的证书材料后,还必须经网上人工审核通过),随后 依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签署承诺书、交费。

为加强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如报考人员提交 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报考人员 应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 下载相关PDF 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并在报名期间上传相关 验证/认证报告,接受网上人工核查。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 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相关内容。

2.考生打印的“报名表”供报考人员留存备查。报考人员作 出承诺后,如未交费,可在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一旦撤回承诺, 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报考流程

1.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填报报考信息、个人信息、教育信 息和工作信息,然后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报考 人员必须在上传相关材料后,进行报名信息确认,经我院处理后, 才可进行网上交费,完成报名。

2.报考人员打印的 “报名表”和纸质 “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均须交单位审核盖章,待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用于考后报考资格  现场核查。

(三)网上报考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可在报名前提前做好注册、信息维护等事宜。学 历学位信息需经在线核查后才可用于报名。在线核查时间一般在 24 小时内。特别提醒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需 申请验证/认证报告核查的报考人员应尽早登录学信网申请验证 /认证报告。

2.报名期间,若发现报考信息有误,报考人员可在交费前进 行修改。交费后若需修改须联系我院处理。

3.在试卷预订后或因考生虚假承诺被取消报考资格的,已交 费用不予退还。

4.省部属单位的定义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 “办事指南”

栏目。考生原则上只能在本人户籍地或工作地报考。

报考技术咨询电话:0571-88396764、88396765、12333,传 真:0571-88395085。

六、准考证打印和参加考试

报名成功的考生可于 10 月 14 日至 18 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 网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若 发现准考证信息有误,应在考前联系所在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处 理。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浙价费〔2016〕71 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  每科目 70 元。交费票据为电子票据,在考试结束后以短信方式  发送到报名时填写的手机号,如未收到短信,可登录 “ 浙里办” APP,在 “我的票据”里查看和下载。

八、考试大纲

2024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国家执业药 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第八版• 2024 )》 为准, 见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网站( http://www.cqlp.org/i nfo/link.aspx?id=7215&page=1 )。

九、考试题型和相关规定

本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考场实施封闭管理,各科目考

场封闭时长均为 90 分钟,考场封闭期间原则上不得交卷离场。 为确保考试信息在电脑上成功提交,封闭结束后,提前交卷的 考生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离场。考试结束后考试信息自动提交。

考生必须凭未作任何标记的纸质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入场。机考系统支持的输入法:中文( 简体)-微软拼音输入法、中文( 简体)-极点五笔输入法、中文( 简体)-搜狗拼音输入 法。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利用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机考作答界面和考试流程,掌握计算器等工具的使用。考试过程中,考生须严格遵守机考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 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如遇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 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为保留监考信息,考试期间全程监控。

十、成绩公布、考后核查和证书制发

(一)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经国家考试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报名网上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查询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

(二)考后核查

1.对“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且成绩合格的人员,上网公 示 10 个工作日。期间,如有情况反映,涉及报考资格的由相关 考区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核查,涉及考风考纪的由相关考区人事 考试机构负责核查。经查实不符合报考资格或存在违纪违规行 为的,按告知承诺制和资格考试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2.对 “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学历学位等证书(证明) 无法核验、免两科以及有其他存疑情况的报考人员,成绩合格后, 需进行现场考后核查。考后核查的具体时间、地点、要求由相关 考区药品监管部门另行通知。考生如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现 场接受考后核查的,按核查逾期相关规定处理。

(三)证书制发

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电子证书后,通过公示和考后核

查的成绩合格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电子 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社部人事考 试中心下发纸质证书的消息在浙江人事考试网“合格证书”栏

予以公告,考生可在该网上申请纸质证书邮寄服务( 邮费到 付)。往后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 理补发。

十一、有关要求

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和药品监管部门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 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具体工作计 划见附件 3)。

(一)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协调教育、 公安、经信、网信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考试的考务保障和安  全管理。要着力预防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要严  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社部  第 31 号令)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3〕

36号)处理。其中,对主观违纪的,还将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 案库,并在 “信用中国( 浙江)” 网上公布。

(二)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和药监部门相关单位要按照工作 分工,分别做好报考技术和报考条件咨询工作。要及时做好对

“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成绩通过考生,以及有情况反映考生的 考后核查工作。对需要现场核查的考生,信息联络要到位,谨 防遗漏。 要确保核查信息的完整和及时传达。

附件:

1、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相关说明

2、各市(考区)报考条件咨询电话

3、2024 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附件 1: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相关说明

一、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符合《执   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   业知识( 一)”“药学专业知识( 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   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   ( 一)”“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 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 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 事医疗、预防、保健、 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 副主任)医师、 主任( 副主任)技师、主任( 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 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 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 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其成绩 从 2019 年开始,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 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 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 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 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 “ 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 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87)教计字 105 号),在大学本科 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 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 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 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 学士学位。

三、“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 “药学类、 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 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 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 科专业目录( 2012 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目录( 2015 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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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参照《关于发布 2015 年执业药师   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 号 ) 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   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 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 “相关专业”。

五、“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 “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 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 即药品生产企 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

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 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 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 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 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 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 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 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的报考要求。

六、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药学、 中药 学专业 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后全职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工作 时间的总和)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 12 月 31 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 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 年限。 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 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 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 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 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 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七、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条件参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 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 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附件 2: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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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2024年执业药师考试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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