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的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特制定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信访工作规定。
一、信访受理范围和信访部门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员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上级和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应当由学校受理的事项。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群众信访的受理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传真受理后的登录、拟办、告知、流转、交办、承办、协调、督办督察、查询、回复、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信访处理
(一)信访件和重要信访件
信访人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记录载体称为信访件。其中,凡学校、市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交大医学院上海市教委等上级单位领导阅批的信访件为重要信访件。
(二)来信(传真)处理
1.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来信(包括上级部门、同级部门转办的来信和校领导、各部门直接收到的来信)统一编号登录,审核拟定信访事项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及流向,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来信人。学校办公室对属于学校受理的信访事项提出处理要求和时限,并及时转交责任归属部门处理。重要来信的处理先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经校领导阅批后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转交承办部门阅处。对于上级部门、同级部门转交不当的来信,学校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退回转信部门。
2.承办部门接到学校办公室转交的来信后,应先登记,然后由本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承办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按处理要求认真办理,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拟写处理意见。对于重要来信,承办部门应及时加以调查,拟写调查处理报告。对于转交不当的来信,承办部门应在接到转交信3日内退回学校办公室,不得自行转送。
3.承办部门处理完来信,应将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阅签后送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审核、拟复、寄发,原信由学校办公室归档。学校办公室对处理完毕的信件,统一以学校名义答复来信人。重要来信处理完毕,学校办公室应及时报送校领导审核。凡以学校名义报送上级部门的信访情况报告,须经委主要领导审阅、签发。对答复不当的来信,学校办公室应要求承办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可直接听取情况或予以协调。
(三)来电处理
对于信访人的来电,学校办公室来电接听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听取来电陈述,对能答复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答复、解释。对于重要来电,经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阅批后转交有关部门按信访件处理,必要时应直接报送校领导阅示。
部门应重视来电接听和处理工作,每一位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认真接听群众来电,对属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来电,应及时给予解答;对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来电,可告知来电人与学校办公室联系。对重要来电应及时记录并交学校办公室按重要信访件处理。
(四)电子邮件处理
对群众用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学校的信件,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按信访件处理。对于一般政策类咨询邮件,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重要电子邮件,承办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工作。
(五)来访处理
对于信访人的来访,学校办公室负责在规定的群众来访接待时间和接待场所予以接待。对非接待时间的群众来访,如属于情况特殊的,学校办公室也应及时接待。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由学校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告知来访人办理时限,可直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对于学校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告知来访人该信访事项的责任归属单位。校领导参加群众来访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经校领导接待的群众来访事项,按重要信访件处理。
对于集体上访,学校办公室应当要求上访人员推选代表向接待人员陈述上访事项(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为了及时、有效处置集体上访,学校办公室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及时到场共同参与接待。对重大集访事项,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向上级信访办及校领导报告。
(六)信访件的处理时限
信访件的处理时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严格按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转办件一般应在60日内办理完毕;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件和重要信访件的处理时限为30日;情况比较复杂的,信访件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完的,承办部门应在办理期限内向学校办公室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经学校办公室、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期办理,延期办理时间不超过30日。对延期办理的信访件,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告知信访人。对于急件和特急件,学校办公室应注明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应按学校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及时办理。
三、信访事项的复查与复核
信访人对学校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学校办公室收到要求上级纪委部门予以复查的请求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该项复查申请是否受理,对于学校不予受理的复查申请应告知申请人有权受理的部门。对于由上级纪委部门受理的信访复查事项,学校办公室应及时拟报校领导,明确该信访复查事项的办理部门,经校领导批准后交相关的部门复查。经办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2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拟写复查意见交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寄送申请人。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学校办公室收到要求学校复核的请求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该复核申请学校是否受理,对于学校不予受理的复核申请应告知申请人有权受理的部门。对于由学校受理的信访复核事项,学校办公室应及时拟报校领导,明确该信访复核事项的办理部门,经校领导批准后交有关部门复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2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拟写复核意见交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寄送申请人。
四、信访事项的查询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受理、办理的群众信访事项的查询。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根据信访人的查询信访事项申请,学校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该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度或办理结果、复查意见、复核意见。查询申请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申请,必须向学校办公室提交查询申请书。学校办公室可以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当面反馈等形式告知申请人查询结果并予登记。查询人要求给予书面答复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和复查、复核意见告知查询申请人后,学校办公室应当告知不再接受重复查询申请。对于不提供查询的信访事项,学校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申请人。
五、信访督办
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做好信访件办理的督办工作,尤其是重要信访件、扬言信访事项、联名信和集访事项处置的督办工作。学校办公室信访督办事项每日将各部门逾期未办结信访事项在本机关内网公告栏中予以公布,各部门内勤应每日在内网上进行核对、督办。学校办公室负责每月将各部门逾期未办结信访事项汇总后报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