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行文程序管理规定:
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公文是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为了使学校公文行文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文程序
1.草拟公文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1)行文部门的拟稿人应进入办公自动化内网系统草拟公文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后送学校办公室核、复稿。
(2)部门负责人须认真审核公文的标题、内容、文种、附件、主送和抄送单位、打印份数等是否准确、规范。
(3)涉及校内其它部门职能的文稿,由拟稿部门负责送相关部门会签后,送学校办公室核、复稿。
(4)涉及其它单位职能的文稿,送学校办公室核复稿,并报校领导签发后,由拟稿部门落实会签。
(5)行文“请示”应当做到:一文一事;一般只主送一个机关;一般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一般不越级请示;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6)行文“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出现“请批复”、“请审批”等字样。
(7)校内部门(除学校办公室外)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对外行文。
2.核、复稿
(1)各部门拟稿后,由本部门内勤或指定人员应在办公自动化内网OA系统登记后送学校办公室内勤登记,并由学校办公室内勤转送核稿人。
(2)核稿完成后,由核稿人交由学校办公室内勤送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复稿。
(3)核、复稿人员认为需退请拟稿部门修改或补办会签手续的文稿,由学校办公室内勤记录后退拟稿部门。
(4)核、复稿后,由学校办公室内勤送请学校领导审签。
3.签发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需经校分管校领导审核,主要校领导签发。
4.登记、编号
经校领导签发的公文,由机要室送校办公室内勤登记、编号,并及时文印。
5.印制、校对
学校办公室按规范的公文格式打印,打印后校对。
(二)公文种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常用公文文种主要包括:决定、通告、通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3.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学校和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等。
4.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5.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6.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标、批准。
7.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8.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9.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0.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以学校名义报送上级部门材料的流转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