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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工作规定

2015-10-22 11:1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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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服务全校,服务学校发展”的精神和市教委“团结、勤政、廉洁、高效”的工作要求,规范接待工作,提高接待水平,特制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工作规定。

(一)接待工作依据和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诚恳热情、规范有序、分工合作”和“勤俭节约”;按照分工对口,职能对应,礼仪对等,特事特办的原则,做好学校公务接待工作。

(二)接待工作程序

1.接待分工

(1)。学校上级领导由学校办公室负责配合上级部门。

(2)。以下范围的接待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A、上级部门领导和随行人员的接待;

B、兄弟院校或单位的来访接待;

C、新闻单位来校采访记者的接待;

D、学校承办的会议接待;

E、校领导交办的接待。

F、外事合作单位

(3)。未列入上述范围的接待工作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对口部门负责。涉及综合性多部门的接待,由学校办公室协调,明确牵头部门负责接待,其他部门协助配合。

2.报批程序

由学校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校领导审定。未列人学校办公室接待范围的接待,由对口或牵头部门领导提出拟办意见。

3.制定接待计划

根据学校领导审定的意见或处室负责人拟定的意见,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并制定接待计划。并根据任务要求,落实吃、住、行以及参观考察等事项。

(三)会见、座谈

根据委领导审定意见,拟请校领导会见、座谈的,由学校办公室安排会场,并协调有关事项;会见、座谈涉及委有关部门的,由学校办公室发通知,有关部门必须派人参加;重要考察团组会见、座谈由校办公室通知图文信息中心派专人拍摄照片作为接待资料保存或给客人留念。

(四)接待信息

1.接待过程中考察团组所需的材料,由各有关部门准备,交学校办公室统一提供。

2.教育考察过程中形成的与学校教育改革、发展建设有密切联系并有宣传报道价值的信息,由学校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提出报道的要求。

3.重要的教育调研组、检查团离沪后,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将接待中形成的材料装订成册存学校资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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