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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11:30-12:30
详情11月10日 19:00-20:00
详情人格的基本概念:
人格是一种具有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感觉,情感,意志等机能的主体。它可以离开人的肉体,离开人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独立存在在人类的精神文化维度里。
人格主要是指人所具有的与他人相区别的独特而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风格。
人格是指一个整体的精神面貌,是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和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人格是法律上做人的资格,是自然人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在法律上不得转让和剥夺。
民法领域的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以及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基本不能抛弃、转让和褫夺。但是,荣誉权例外。依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人也享有一定限度的包含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可以依法抛弃、转让和褫夺。
什么是人格?在历史上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格作出了相应界定。总体而言,从心理学角度对人格所下的概念有以下五种。
(1)罗列式概念。通常采用”人格是…的总和”的形式来描述人格,显然有助于确定人格的外延,但无法构建外延之间的关系,而且外延的边界有多大也难以说清楚。
(2)整体性概念。强调人格是个人各方面属性所组成的整体,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罗列式概念的缺陷。
(3)层次性概念。在整体性的基础上,层次性概念把人格的属性或特征按一定的层次结构排列起来,把人格特征具有内在的相互联系和统一性,而最高层次的属性或特征具有统合的作用。
(4)适应性概念。此类概念深受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影响,把人格看作是人类在进化过程中不断适应环境的结果。
(5)区别性概念。如果说前面四种概念都反映了人们在人格上的共同性的话,区别性概念更多地看到了人与人之间在人格上的差异性,更强调个体人格的独特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