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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之推敲药师考试笔记《药事管理与法规》—基本药物目录管理

颜之推敲药师考试笔记《药事管理与法规》—基本药物目录管理

注:(1)按 2011年考试大纲整理。(2)转载须注明,仅供复习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十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遴选调整管理机制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药品分类的依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2.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和动态管理

(1)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2)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条件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2)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4.不能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的范围

(1)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2)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3)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4)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5)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6)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5.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的情形 

(1)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3)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4)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5)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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