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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 19:30-21:00 俞庆东
详情11月1日 19:30-20:30 程 牧
详情1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2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药品检验记录保存5年。
4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5年。
5.药品批发和零售的记录及凭证不得少于5年(根据新的GSP“第四十二条 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保存期3年:
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购进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保存期2年:
1医疗毒性药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疫苗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5药品零售企业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6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至少保存2年备查。
7外配处方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8《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保存期1年:
医疗机构制剂校验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wenfurong2009 发表于 2013-10-09 13:26:14 内容:
renweiman 发表于 2013-10-09 13:30:10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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