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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1.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公民和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医药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医药卫生事业有关的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特征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责任具有下列特征:

(1)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主。

(2)民事责任主要是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责任。

(3)民事责任主要是弥补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民事责任的构成

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即加害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必须是违法的。

2.有损害事实。即要有损害结果的存在。

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即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4.行为人有过错。即加害人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承担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①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2.赔偿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所侵犯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补偿因此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等费用。”按照这些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给予相应直接经济赔偿外,还应给予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新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③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1.概念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给予隶属于它的违法或违纪行为人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2.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因此,行政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责任依据行政管理法规而产生。只有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才需承担行政责任。

(2)行政责任多发生在纵向的卫生管理方面,其责任形式是对实施违反行政法规的卫生工作人员、公民或法人给予行政制裁,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3)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关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对所追究的行政责任不服,可以向追究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除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司法程序解决。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

行政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1)违反卫生法中行政管理方面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

(2)行为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必须有过错,即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应追究行政责任。

(3)违法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但尚未构成犯罪。已超出批评教育的限度,但违法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程度。

(三)行政责任的形式

(1)行政处分

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给予隶属于它的违法或违纪行为人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我国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

是国家特定行政主管机关(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管理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依法惩戒违法失职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具有强制性。卫生法中的行政处罚以违反卫生行政管理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法规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具有不同的性质,其区别在于: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纪律处分,只适用于单位内部所属人员,不适用于社会上的一般公民。而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从事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法者的一种制裁,它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他们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触违刑律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是指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的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特征

刑事责任是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行为人惩罚的一种手段,因此,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行为人的财产和其他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命。

(2)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行为人承担,具有不可转移性。

(3)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定程序予以追究。

(二)刑事责任的构成

每一项犯罪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具体事物或具体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1)危害行为。犯罪必须是人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仅是思想活动而没有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2)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了危害。

(3)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也是构成某些犯罪的客观条件。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此外,犯罪的目的或动机也是构成某些犯罪的主观条件。

(三)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

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即刑罚方法,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强制方法。我国刑法第三章规定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四)卫生法中须承担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有“危害公共卫生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定罪。卫生法中须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犯罪。

2.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犯罪。

3.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4.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犯罪。

5.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生产伪劣商品的犯罪。

6.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犯罪。

7.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犯罪。

8.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玩忽职守的犯罪、危害环境的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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