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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医师执业注册办事工作规范

2018-09-06 15:4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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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医师执业注册办事工作规范的详细信息,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如下: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师执业注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江南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的一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以及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村卫生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的执业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三)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四)医师执业注册需经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五)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拟执业机构同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在江南区辖区内江南区卫计局管辖的一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以及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村卫生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

(二)南宁市江南区范围除前款所列医疗机构外,不包括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

(三)不包括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中从事医疗、活动的执业医师。

具体见附件:南宁市江南区医师执业注册办事工作规范

以上关于“南宁市江南区医师执业注册办事工作规范”的文章,由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搜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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