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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9:00-21:00
详情时间待定
详情为做好2022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工作,保障考试顺利进行,确保广大考生健康安全,根据我省疫情防控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各位考生知悉。
一、考试时间
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2022年6月13日-16日,7:30-17:30(考生具体考试时间以本人准考证为准)
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2022年6月18日-20日,7:30-17:30(考生具体考试时间以本人准考证为准)
二、考试地点
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
考试基地:苏州市立医院医学模拟教育中心
考试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458号(姑苏学院内)
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
考试基地:苏州市中医医院执业医师考试基地
考试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458号(姑苏学院内)
三、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一)请考生提前打印并签署《2022年江苏省医师资格考试考生健康申报承诺书》,于考试当天携带至考场。
(二)所有考生应持有准考证上考试时间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或电子报告均可)方可参加考试。
(三)考试当天应按准考证上考试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基地,入场时须核验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出示苏康码、行程卡、考前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承诺书,接受体温检测。“苏康码”、“行程码”为绿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报告为阴性,承诺书填写完整、现场测量体温<37.3℃且无干咳等可疑症状的考生,方可入场参加考试。
(四)请考生自备经清洗和消毒的工作服、一次性独立包装的乳胶手套、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除身份核验等必要环节需摘除口罩以外,应全程佩戴口罩。在计算机上考试或技能操作考试时,应于考前、考后进行手消毒或全程佩戴乳胶手套进行操作。
(五)考生应按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备考期间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如出现发热、干咳等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应及时就医,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六)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考生,必须主动报告相关情况,提前准备相关证明,服从相关安排,否则不能入场参加考试:
1.近期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自入境之日起算已满14天集中隔离期及后续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的,考试当天除须本人“苏康码”、“行程码”为绿码、48小时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测量体温<37.3℃且无干咳等可疑症状外,还须提供集中隔离期满证明及居家健康监测期第2天、第7天2次新冠病毒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近期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自离开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算已满7天集中隔离期及后续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的,考试当天除须本人“苏康码”、“行程码”为绿码、48小时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测量体温<37.3℃且无干咳等可疑症状外,还须提供集中隔离期满证明及居家健康监测期第2天、第7天2次新冠病毒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因患感冒等非新冠肺炎疾病有发烧(体温≥37.3℃)、干咳等症状的考生,考试当天如症状未消失,除本人“苏康码”、“行程码”为绿码、考试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须服从安排在临时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七)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报告并配合相应疫情防控安排,并不得参加考试:
1.不能现场出示本人当日“苏康码”、“行程码”绿码、考试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2.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或密接的密接。
3.近期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自入境之日起算未满14天集中隔离期及后续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的;或虽已满集中隔离期及居家健康监测期,但不能全部提供集中隔离期满证明及居家健康监测期第2天、第7天2次新冠病毒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4.近期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自离开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算未满7天集中隔离期及后续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的;或虽已满集中隔离期及居家健康监测期,但不能全部提供集中隔离期满证明及居家健康监测期第2天、第7天2次新冠病毒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八)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发热或有干咳等可疑症状,应主动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配合医务人员进行体温复测和流行病学史排查。流行病学史排查无问题的考生可安排至隔离考场参加考试;流行病学史排查有问题的考生应服从安排至发热门诊就诊。
(九)考生因发热等异常情况需要接受体温复测、排查流行病学史或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未能按准考证上时间参加考试的,在相应类别实践技能考试最后一天中午12:00前排除新冠肺炎感染风险的,可在所在考试基地考试结束前最后半天参加考试。
(十)请考生在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前,仔细阅读考试相关规定、防疫要求。考生应诚信申报相关信息,如有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排查、隔离、送诊等情形的,将被取消考试资格;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同时记入诚信档案;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违规处理
考生应加强《执业医师法》《刑法修正案(九)》和《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等涉考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自觉抵制考试相关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自觉遵守考试相关纪律,维护考试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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