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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9: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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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医生等级评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湘卫发〔2023〕4号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医生等级评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
现将《湖南省乡村医生等级评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试点工作有关情况适时报我委。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8月10日
湖南省乡村医生等级评定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3〕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系统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若干要求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2〕2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国卫扶贫发〔2021〕6号),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85号)等文件精神,打造一支“留得住”的村医队伍,确保农村居民就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积极推进乡村医生等级评定试点工作,规范乡村医生管理,加强乡村医生待遇保障,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全省乡村医生等级评定机制基本建立运行,乡村医生等级评定规范开展,各项激励保障措施落实到位,队伍活力得到激发,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有效提高。
2.阶段目标。
(1)2023年8月底前,试点县(市、区)启动乡村医生等级评定工作。
(2)2023年12月底前,试点县(市、区)完成乡村医生等级评定工作。
(3)2024年1月起,试点县(市、区)规范运行乡村医生分级管理。
(4)2025年,全面推广乡村医生等级评定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乡村医生队伍等级评定中的主导作用,推动多部门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分级评定、分类保障。多维度对乡村医生进行评价,分级评定乡村医生级别,激励乡村医生自觉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按照评定级别,分类落实各项待遇,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拓宽职业前景。
(三)坚持绩效考核、动态管理。规范开展乡村医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等级评定、待遇保障等挂钩,定期科学、客观、合理调整乡村医生等级,实现能上能下,动态管理,激发乡村医生队伍活力。
三、试点地区
经县(市、区)自愿申报,市州审核,确定在望城区、石鼓区、醴陵市、韶山市、武冈市、湘阴县、澧县、桑植县、赫山区、资阳区、资兴市、汝城县、江永县、中方县、双峰县、花垣县等16个县(市、区)开展乡村医生等级评定试点。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评定对象和评定资格与条件
1.评定对象。经试点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准予在村卫生室执业,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在岗乡村医生。
2.等级评定需具备以下资格。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卫生健康事业,群众满意度高。
(2)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含65岁),符合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健康(体检)要求。
(3)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等,下同)等,执业注册地点在村卫生室。
(4)掌握临床基本技能,能够为村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5)能够熟练操作村卫生室公卫门诊系统,提供门诊统筹医保报销服务。
(6)掌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完成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7)考核周期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3.等级评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一级村医。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考核周期内在以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的乡村医生考核中排名前30%,服务对象满意度达90%及以上。
(2)二级村医。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考核周期内在以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的乡村医生考核中排名前50%,服务对象满意度达85%及以上。
(3)三级村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及以上,考核周期内在以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的乡村医生考核中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服务对象满意度达80%及以上。
(二)实行动态管理
4.届期制。乡村医生等级评定实行届期制,以5年为一个周期,在届期内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实行动态管理。
5.等级晋升。符合相关条件的乡村医生可以在届满后次年3月按程序申报上一等级乡村医生,不得跨层级申报。
6.等级降级。乡村医生在届期内,发生三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或经查实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或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试点县(市、区)应提请给予降低一个等级或者取消等级等处理。
7.岗位培训。乡村医生在届期内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两周;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三)加强激励保障
8.分类保障待遇。结合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服务成本、资源消耗、风险和难度等岗位特点,适当给予不同标准工作补贴(补贴指导标准见附件1),并向偏远落后地区倾斜。工作补贴经考核后按月或季度发放。未评等级的乡村医生不给予工作补贴。
9.择优选拔录用。2024年起,试点县(市、区)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乡镇卫生院空缺岗位,定向择优招聘一级乡村医生并纳入编制管理。具体招聘条件和办法由各试点地确定。
(四)规范准入和退出
10.规范准入。新进入行政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者是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试点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分析测算空缺村医岗位数量,主要通过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等途径,培养本地本村的乡村医生。
11.建立退出机制。
(1)到龄退出。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评定等级,不发放工作补贴,不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确有需要的,可允许其在注册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
(2)依规退出。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18条之规定应当退出人员,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各试点县(市、区)对于在乡村医生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且没有购买养老保险,符合到龄退出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可在退出后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岗位退出补助。
五、实施步骤
(一)等级评定。
1.自愿申报。2023年8月底前,符合申报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自愿原则,向注册地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填写《乡村医生等级评定申报表》(附件2),并附能反映本人执业资格、业绩等有关证件和材料。
2.乡镇初评。2023年9月底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定,确定一、二、三级乡村医生建议名单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所辖试点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向村医反馈初评结果。对申报等级与乡村医生实际明显不符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指导其正确申报等级。
3.县级复评。2023年10月底前,试点县(市、区)组织进行复核评定,并将拟评定为一、二、三级乡村医生名单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
4.省级核准。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县级复评结果进行核准认定。对把关不严、评定不公等现象进行通报处理。
5.公示。2023年11月底前,在官方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示评定结果。
6.确认。2023年12月底前,由省卫生健康委发文予以确认,并发放乡村医生等级证书,试点县(市、区)按规定落实各项激励保障措施。
(二)规范运行。
2024年1月起,试点县(市、区)规范运行乡村医生分级管理。
(三)全面推广。
2025年开始,推广县(市、区)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乡村医生等级评定自愿申报,4月底前完成乡镇初评,5月底前完成县级复评,6月底前完成公示和确认,7月开始规范运行乡村医生分级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督促指导各试点县(市、区)切实将乡村医生等级评定作为深化医改、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激发乡村医生活力、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等级评定和管理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平台和相关数据资源,减轻基层负担。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试点县(市、区)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让乡村医生真正了解等级评定政策、程序和要求,积极配合、主动参加等级评定和动态管理,促进乡村医生等级评定顺利实施、平稳运行。
(三)确保取得实效。各试点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思路,细化实施方案,完善政策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强化监督管理,严肃评定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乡村医生等级评定落地见效。各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需报省卫生健康委审定。省卫生健康委对乡村医生等级评定试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予以激励表扬,在经费拨付、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附件1
乡村医生工作补贴指导标准
单位:元/月
附件2:乡村医生等级评审申请表
信息来源: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