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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11:30-12:30
详情11月10日 19:00-20:00
详情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应急管理部、中国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加医疗资源有效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持续优化和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19年底,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达到47.1万个,占比46.7%,社会办医院数量达到2.2万个,占比65.3%。社会办医的学科建设、服务能力、品牌影响均得到较快发展。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支持社会办医发展的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营利性免去评估。为支持非营利事业发展,我国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申请认定取得非营利免税优惠资格后,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非营利组织注销时违反规定对相关收入进行处置和分配,不仅从根源上违背了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属性,对其他市场主体不公平,也容易造成税收漏洞,诱发部分企业或组织利用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逃避纳税义务。因此,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如注销时在剩余财产处置方面违反税法相关规定,均应按照统一政策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因此,财政部认为不宜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营利性机构免去评估。
2.简化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简化了部分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医疗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用房用地支持。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4.医院等级评审。各地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参加医院等级评审,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办医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5.对社会办医给予税收政策。现行政策规定,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2019年实施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将增值税免征额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部分地方税种和附加。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
6.医保定点。据初步统计, 2019 年医保定点社会办医院20228 家,已占全国社会办医院的 96.4% 。国家医保局正在修订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完善协议管理,免除与医保无关的申请条件,减少申请评估时间,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二)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国发〔2016〕77号)规定,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社会力量可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等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我委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规定,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完善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招拍挂、人员身份转换、无形资产评估等配套政策。
(三)关于对社会办医进行人才扶持。自2017年4月起,我委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医师“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可以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据统计,多机构执业的医师超过60%到社会办医执业,有效缓解了社会办医人员短缺问题。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等参与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四)关于对社会办医的融资扶持政策。持续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和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满足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内的医疗市场主体多元化融资需求。一是加大对医疗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引,引导金融机构提升对医药等重点产业和领域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尤其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疗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二是鼓励医疗健康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注重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医疗机构融资的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大型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进一步缓解医疗机构发展融资难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创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做好工作落实,推动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