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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9:00-21:00
详情时间待定
详情你们提出的“切实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政策落实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我国自2017年4月起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医师办理多点执业备案不需要原主要执业机构同意,只需拟执业医疗机构同意即可以办理。本市根据该办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了本市相关办事流程以及办事材料清单,进一步优化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流程,实现了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全程网办。同时,要求各医疗机构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明确机构和医师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截至2020年底,本市多点执业医师数量达到1.5万余人。
此外,根据《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故,实际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数量远多于办理备案的多点执业医师数量。
二、医师执业管理情况
(一)依法执业管理。根据《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医师不在注册或备案的执业地点执业,将根据《医师法》《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予以医师以及其执业的医疗机构行政处罚以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发生的医师事故、医疗纠纷,由发生医疗事故、纠纷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二)人事管理。根据《关于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若干意见》,公立医院推进全职、兼职等不同的医师执业方式,依据劳动人事合同对兼职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健全劳动人事制度管理。我委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积极推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印发了聘用合同管理办法,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可依照规定开展创新创业,聘用单位应当与其变更聘用合同。对于多点执业人员在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时,由第一执业点医疗机构组织工作业绩考核,考核中结合多点执业人员在其他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量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三)医疗风险管理。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的风险保障机制,通过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有效分担医师多点执业医疗风险。2002年,本市推出医疗责任保险统保业务,在全国开创了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模式转移医疗机构风险的先河。近年来,我委配合上海银保监局,依据医疗卫生行业以及医疗纠纷事件的特点,指导承保公司不断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机制,不断探索适应新的医疗环境的保险产品,积极鼓励各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开展以住院病人意外险和医务人员意外险为主的相关医疗意外保险业务,进一步将保险保障功能深入到医疗服务领域。
三、医疗收费管理
2000年7月,原卫生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并对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有明确规定,即“适当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2012年,原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的通知》,本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特需病房的住院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以及特需门诊诊查费”,其服务价格按按成本加适当盈余同时兼顾市场供求情况的定价原则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服务项目仍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执行。2014年11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多点执业的医师获得薪酬的相关指导意见,即根据医师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我委将配合市医保局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医疗收费政策的探索研究。
四、医疗机构管理
(一)医联体建设。2020年,在实现全市医联体网格化建设全覆盖基础上,市级医院进一步发挥管理输出、技术输出核心职能及对下级医疗机构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逐步实现医联体内常见病诊疗水平同质化。进一步完善以三级医院牵头、基层医疗机构为基础,康复、护理等其他医疗机构参加的医联体管理模式。
(二)互联网医疗。根据《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2020年,本市已批准50家医院开设互联网医院,在线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服务,有效降低疫情交叉感染风险。已累计诊疗服务10.41万人次,开具处方6.33万余张。
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得到你们进一步的指导和建议。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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