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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11:30-12:30
详情11月10日 19:00-20:00
详情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1508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134号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为解决未就业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问题,国家2003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2007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上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为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等问题,国家自2016年起推进居民医保城乡统筹,到2019年底,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整合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权益,居民医保参保人总计达10.2亿人。居民医保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完善参保缴费政策,巩固扩大覆盖面,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一、居民参保缴费实施普遍性财政补助政策,助力参保扩面
筹资政策是医保制度稳定可持续的基本保证。为鼓励参保、提升参保意识,居民医保建立之初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调整的筹资机制。一是对居民参保缴费实施普遍性财政补助,并逐年加大财力投入。从制度建立以来的情况看,2003年至2019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520元,个人缴费的指导标准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50元。政府投入增幅远大于个人缴费,是居民医保基金最主要的来源。二是对困难群体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帮助其参保。国家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低保和特困人群、重度残疾人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群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将其纳入基本医保保障范围,2019年医疗救助资助困难群众参保8751万人。从制度实践情况看,当前筹资方式和办法起到了吸引城乡居民参保、迅速扩大覆盖面的积极作用。
二、居民筹资标准逐年调整,有力支撑了巩固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
随着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和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合理调增,以支撑参保人医保待遇保障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近年来筹资标准的调整,有力支撑了巩固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一是提高住院待遇水平。目前,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是新农合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35%的两倍。二是待遇保障向门诊延伸和扩展。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并对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安排专门的保障措施,2019年还建立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进一步减轻群众门诊负担。三是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患者保障水平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了约13个百分点。2019年,进一步普惠性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统一并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明确按照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在今年应对新冠疫情过程中,居民医保充分发挥了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互助共济的优势,有力支持了疫情期间的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调整完善,为新冠肺炎患者就诊和医院救治吃下“定心丸”,解除了患者就诊后顾之忧。我国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总体上呈基本平衡的状态,2019年总收入8575亿元,总支出8191亿元,基金使用率已经达到96%。总体上看,当前的参保缴费政策措施,起到了增强居民参保意识、巩固完善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等积极作用。但也正如您提到的,由于现行筹资机制下标准每年调增,引起部分地区群众对政策的不理解。对此,我们在指导地方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已经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
三、关于参保目标任务不搞“一刀切”等建议
从实际情况看,在人口流动性较大的现实条件下,测算参保目标任务时,具体统筹地区计算应参保人数难以定量确定。对此,国家将指导各省明确精准扩面对象,合理制定年度参保计划,如湖南省将在年度考核时合理调整统筹地区参保任务,避免“一刀切”。此外,对于您提出的研究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强制参保、一定时段内稳定参保缴费标准等建议,我们将予认真研究。
您的建议调研深入,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指导各地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同时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研究,均衡个人与政府筹资缴费责任,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