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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9: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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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3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自今年3月起到2020年2月底,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此次行动有四项重点任务:
一是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特别是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等“挂证”行为,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无证行医,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利用医托、虚假诊断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以及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等行为。
二是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
重点打击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虚记、多记费用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是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
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和在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行为。
四是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特别是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方案》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扎实开展自纠自查,对照问题线索,逐项排查解决。各地卫生健康、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中医药、药监等行政部门要联合制订本辖区实施方案,按照方案分工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进行严肃查处,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覆盖50%以上。
为保障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方案》指出,要建立省级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和问责机制,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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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国家卫健委-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政策解读】国家卫健委关于《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