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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06-28 11:2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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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6月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加快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加强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建设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覆盖全民、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到2022年,争取实现县办中医医院基本全覆盖,力争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综合服务区,85%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85%的二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二)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鼓励中医医院牵头建设医联体。到2020年,每个县建设1个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培养至少10名县级师资,推广使用不少于45项中医适宜技术。到2022年,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能够规范提供6类以上中医适宜技术,全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75%的村卫生室能够规范提供4类以上中医适宜技术。

(三)丰富基层中医药服务内容。推动中医康复和适老服务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研究制定中医药防治慢性病服务包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促进在家庭病床、社区日间照料场所、养老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

二、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四)发挥中医药在疾病诊疗中的作用。加强国家级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传承创新工程重点中医医院和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建设。遴选建设省级中西医协同重大疑难病防治攻关项目,建立中西医临床协作与协同发展机制。做优做强针灸、康复、妇科、骨伤、肾病、脑病等专科专病,及时形成可推广的诊疗方案。

(五)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作用。结合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打造三级中医医院治未病中心升级版。到2022年,二级中医医院设立完善的治未病科,30%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50%的妇幼保健机构能够提供中医保健服务,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健康干预服务;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覆盖目标人口的65%,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在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中推广20个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非医疗)机构。

(六)加强中医药康复能力建设。促进中医药、中华传统体育与现代康复技术融合发展。到2022年,建成1—2所省级中医类别康复医院,建设1个国家级中医康复中心,三级中医医院全部设置康复(医学)科,康复医院全部设置传统康复治疗室,其他提供康复服务的医疗机构普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中医康复技术,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推动中医康复器具研发。

三、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

(七)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并升级省中医药数据中心中医馆平台,建设省内中医药数据互联互通基础平台与数据仓库;制定统一的平台接入标准,力争到2022年完成省内中医医院信息平台的有效接入,逐步形成中医药业务基础数据库。

(八)提升中医药信息化应用水平。启动互联网中医医院建设,制定运营规范,建成中医药健康惠民服务门户网站;分阶段实现网上咨询、慢性病健康管理。建设分级诊疗平台,优先以边远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为接入对象,开展分诊与远程医疗服务。

四、提升中药质量和促进产业发展

(九)加强中药材野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进省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建设工作,加强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繁育研究和替代品研发,制定野生中药材保护目录和采收规范,加强野生药材种质资源研究。

(十)优化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布局。强化中药材道地产区规划与建设,推进规范化、规模化种植,重点支持发展“龙九味”等专品种生产基地。推行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加大生产机械推广应用,建设生态种植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鼓励中医药企业建设中药材生产基地,推动定制药园建设,助力脱贫攻坚。

(十一)促进药材质量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推动实施道地药材生产关键环节的质量技术标准。加强中药材种子种苗管理,加强道地药材种质资源保护研究。

(十二)加快中药工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推进中药工业智能化升级,提升中药装备制造水平,促进中药饮片优质优价。培育一批中药龙头企业和产值过亿中成药大品种。发展中药健康衍生品,发展中药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开发一批基于中医理论的诊疗仪器。推进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十三)促进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和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推进中药材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推动哈尔滨现代化中医药产业园区建设,建立中药生产流通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推动建设产业初加工中心和产地交易市场。推进中医药与养老、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一批中医药特色小镇,培育建设一批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养生保健机构和中医医养结合项目,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商品和旅游线路。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支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建设中医药本科专业,打造国家中医药教师发展示范中心、国家中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和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强化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加强中医药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

(十五)加强高素质中医药人才培养。培养5—10名省级中青年中医药领军人物,30名省级高水平中医临床人才,结合“头雁”行动计划支持组建3—5个高层次创新团队。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到2022年,力争我省有1个学科达到国家中医药高峰学科水平,5—10个学科达到国家中医药高原学科水平。建设100个省级名中医传承工作室,确定100名指导老师,培养200名中医药高层次传承人才。鼓励中医(专长)医师带徒授业,加强老药工传统技艺传承。建立能够体现中医药学术传统和服务特点的中医药人才评价体系,促进优秀中医药人才脱颖而出。

(十六)壮大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加大中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力度,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规模,落实订单定向医学生就业岗位编制。建设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培养基层中医药骨干人才。

六、提升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

(十七)建立完善的科研人才管理体制。将科研情况,纳入名医评选、学科专科(专病)建设等评价体系,调动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积极性。改革完善中医药职称评价制度,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重点面向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做好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加强培训,提升全行业科研水平,培育全行业科技创新意识。

(十八)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重点建设1个国家级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争取建设1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1个中医药领域科技创新基地,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开展我省中医药循证能力建设,加强中医治疗优势病种的筛选。到2022年,初步形成完善的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

(十九)开展多层次的中医药科学研究。优先开展中医临床、中药产业发展和基础理论研究。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研究。加强中药新药创制研究。

七、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

(二十)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不断提升居民中医药养生保健素养,打造中医药文化传播和知识普及平台,推进中医药文化基地和中医药博物馆建设,实施中医药文化进校园活动。宣传我省中医药发展成就,推介我省特色中药材和中医药产品,打造我省中医药品牌。

(二十一)加强中医药传统文化保护。完成龙江医派丛书的出版。保护性传承和发扬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推进中医药活态传承。

(二十二)促进中医药开放发展。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加强口岸地区中医医疗机构涉外服务能力建设。推进现有黑河、东宁进口中药材指定口岸新增中药材品种。推进中医药国际教育交流合作,鼓励全省中医药机构和学术团体积极开展对外中医药学术和文化交流。

八、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省中医药发展领导小组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各地各部门要把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各项任务及时、有效落实。依据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省市县三级应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为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四)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加大对中医药的倾斜和支持力度,将符合规定的中药及中医诊疗技术项目纳入各级医院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推进按病种付费。遴选部分中医药防治具有特色优势的慢性病病种,研究制定中医防治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纳入按人头付费范围。落实医疗机构中医药院内制剂自主定价政策,将我省符合条件的院内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着重体现中医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开展按中医药技术水平分级定价试点。

(二十五)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并加大支持力度。落实中医药公立医院投入责任,改善中医医院办院条件,扩大优质服务供给。鼓励地方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医药发展基金。

(二十六)建立完善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的薪酬管理制度。落实国家“两个允许”要求,深化中医药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激发人才活力,调动职工积极性。落实收入分配自主权,允许中医药公立医院打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结构,自主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薪酬制度,具备条件的,鼓励探索对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对现有或引进的急需紧缺或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单独核增绩效工资总量,不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基数。推进中医药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可以突破调控水平高定绩效工资总量。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允许医务人员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或下沉基层提供服务并获取合理报酬,所得报酬归医务人员个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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