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义乌市的医师朋友都非常关注医师定期考核的相关问题,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请参考!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政〔2017〕6号)及义乌市卫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义卫发〔2017〕56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本次考核周期为2015年11月—2017年10月。
二、考核对象
义乌市卫计委已下文设立考核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的所有医师。
1.参加本周期考核医师的要求: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辖区内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不满2年的不在本次考核范围内。即新注册的《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在2015年11月1日以后的医师,参加下一周期的考核)。
2.承担卫生援建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多点执业注册医师参加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其他执业地点的工作成绩、执业道德评定及不良行为记录由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后提交第一执业地点考核机构,由其汇总后做出综合评定结果。
三、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业务水平测评。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业务水平测评本周期还必须包括《中医药法》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2.工作成绩考核。医师执业过程中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3.职业道德评定。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谐的医患关系,符合医德考评要求。
四、考核方式及考核程序
(一)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核工作分别由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医疗机构及个人按要求完成。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已停止使用,从本周期起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由各机构直接录入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考核机构应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送卫计委。
1.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考核机构负责复核。
2.业务水平测评。按照医师的级别、类别,分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由卫计委指定的考核机构负责。
3.医师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相衔接,各医疗卫生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职业道德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4.考核机构先对报送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综合医疗、预防、保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定期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及时报卫计委医政科备案。
(二)提前考核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提前一个月向考核机构报告。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要求各医疗机构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可在卫校网站下载区下载)及医师个人执业证、资格证复印件交卫校503办公室,统一由医师协会结合医师个人继续教育及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六、考核结果及录入
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已停止使用,从本周期起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送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统一录入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符合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要求),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含助理医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损害)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对考核不合格的,卫计委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其中,因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应在原考核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和培训期满后,向卫计委提交再次考核申请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我委委托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医师定期考核合格防伪标贴》,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计委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完成考核并合格的,考核机构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具体贴标贴时间考核结束后由卫校另行通知。
七、考核强调
(一)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及时通知并组织医师参加定期考核,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医师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或定期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需办理注销注册。
(二)多机构执业备案医师,定期考核由其主要执业机构负责实施,备案执业机构需提供医师在其机构执业期间的工作成绩及执业道德评定结果。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表.doc
附件2:简易程序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