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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知情同意制度
(一)由于手术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定,故必须履行书面告知程序——手术知情同意书。
(二)医务人员(手术医师)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告知患者,在书面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口头解释、图表和照片等方法,一般应告知患者如下信息:
1.手术的目的、方法、成功率、预期效果、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潜在危险、直接实施该手术的人员等。肿瘤手术应以病理诊断为决定手术方式的依据。根据术中冰冻病理诊断结果需要调整手术方式的,在手术前要向患者、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充分说明,征得患方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充分说明使用血与血制品的必要性,使用的风险和利弊及其他可选择方法等。
2.术后康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3.预计需要支付的费用。
(三)手术知情同意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
1.知情:患者对病情、手术方案、手术适应证、手术并发症,备用手术方案、费用开支等真实情况的了解。同时也应了解不做手术所承担的风险。
2.同意: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
(四)手术知情同意书应于术前72小时完成,知情同意书应由手术医师先签名,然后由患者或者近家属、授权委托人签名。
(五)对患方履行知情同意人员的要求:
1.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患者知情同意权。
2.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应将告知内容直接告诉其本人,必须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签字。
3.对于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患者,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在下列情况下,可由患者的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1)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实告知病情、手术方案、手术风险后可能造成患者不安,进而影响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的,由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
(2)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或不愿了解手术措施,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3)委托代理人由患者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代理人中选择,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
(4)患者以授权的方式指定委托代理人,并由双方(患者和委托代理人)按医院规定在授权书上签名。该委托代理人代表患者行使其在医院诊疗期间的知情同意权,签署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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