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的通知已经公布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医学教育网整理以下内容,请参考: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取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规定。同时,为更好地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取消我省原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亚类分类规定(即美容外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不再细分为A、B、C三类,美容牙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不再细分为A、B、C、D四类),我省原《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目录》、《医疗美容项目类别》等规定不再执行。
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要求,确定本机构可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要严格按照《通知》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医师资格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即核定为美容外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其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外科专业、眼耳鼻喉科专业、口腔专业(仅限口腔颌面外科)、儿科专业(仅限儿外科),核定为美容牙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其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口腔专业,核定为美容皮肤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其医师执业范围应为皮肤病与性病专业,核定为美容中医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其医师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并及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已经我委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疗机构需重新进行专业核定并提交备案管理。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本机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登记。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监督管理,高度重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规范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强化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