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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执业药师考生备考顺利考过考过执业药师,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条例”知识点,相关内容:
1、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条例”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执业药师考试辅导资料请大家持续关注医学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