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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

2019-04-15 15:2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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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以下是“行政复议程序——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请考生查看:

行政复议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五个阶段。

1、申请

(1)提起主体:申请人符合资格(2)对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请求依据: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管辖范围: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5)申请时效:一般时效为 60 日:法律规定超过 60 日除外;(6)提起形式: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也可口头申请。

2、受理

(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 日内”进行审查;①对不符合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②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②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3、审理: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的活动。

4、决定类型

(1)维持决定;(2)责令履行法定职责;(3)撤销、确认决定;(4)变更决定;(5)责令赔偿决定;(6)驳回复议请求决定。

5、执行

(1)被申请人(官)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2)申请人(民):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3)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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