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以下是“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药品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如下:
1、药品生产许可表现形式为:
(1)《药品生产许可证》;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药品经营许可表现形式为:《药品经营许可证》。
3、药品上市许可表现形式为: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
4、进口药品上市许可表现形式:
(1)《进口药品注册证》;
(2)《医药产品注册证》等。
5、国务院行政法规确认了执业药师执业许可表现形式为:《执业药师注册证》。
6、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 13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规定取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