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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2、除现有 17 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外,各地一律不得开办新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开办,谁管理”的原则,承担起管理责任,明确市场开办主体及其责任。
3、严禁销售假劣中药材,严禁未经批准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其他药品,严禁销售国家规定的 27 种毒性药材,严禁非法销售国家规定的 42 种濒危药材。
4、严禁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确保中药饮片安全。
5、国家规定禁止进入市场的中成药及有关药品严禁进入中药材市场,査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6、17 个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是:河北保定市,黑龙江哈尔滨市,安徽亳州市,江西宜春市,山东菏泽市,河南许昌市,湖北黄冈市, 湖南长沙市、邵阳市,广东广州市、揭阳市, 广西玉林市,重庆渝中区,四川成都市,云南昆明市,陕西西安市,甘肃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