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建立村医记账报销机制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28号
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按照吉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村卫生室医保业务开展的工作方案》中关于“建立村医记账报销机制,作为网络不通或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时的一种应急结报方式”的要求,现就相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村医记账报销”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应按照“建立村医记账报销机制”的要求,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实化业务流程,强化监管措施,以补充协议方式,将“村医记账报销”纳入村级医保定点机构协议范本,健全标准规范,完善机制建设。
二、建立村医记账报销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村医记账报销机制是村卫生室网络不通或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时解决参保就医居民医保即时结算诉求的一种应急结报方式,属小概率措施,并非常态化报销手段。在网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村医记账报销应视为违规违约行为。
(二)在符合记账报销条件前提下,村医应全额垫付参保居民就医费用(不收费),并需患者本人与村医同时在就医明细单上签字。
(三)网络和设备条件作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必备条件,应不存在长期无法恢复正常使用情况。如2日内仍不能恢复正常使用,村医应到所属上级乡镇卫生院进行网络结报,在费用发生5日内应与患者完成垫付费用清算。
(四)定点村卫生室确因特殊原因一段时间内无法进行网络结报时,应每周到所属上级乡镇卫生院进行一次网络结报,及时清算收回患者应缴纳的医药费用,减轻资金垫付压力。
(五)乡镇卫生院应严格执行所辖村卫生室医保费用月清月结制度,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特殊情况下村医无法承受资金垫付压力的,乡镇卫生院可按照规定程序向县区级医保部门申请医保周转金。
三、加强村级医保定点机构日常监管
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应认真履行全省医保经办机构的行业指导和监管职责,推动基层医保经办机构优化服务流程,强化对乡村两级医保定点机构的日常监管,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效益,切实发挥好“村医记账报销机制”便民利民惠民作用。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