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出台《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方案中对本地区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取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采取发放生活补助的方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养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取金额,按照每从事乡村医生服务满一年每月不低于30元,原则上每月发放最高不超过600元确定发放标准,服务年限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领取生活补助乡村医生资格和发放原则是:
1.截至2018年12月31日(含2018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且不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的,从2019年1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其中确因工作需要仍在村卫生室岗位服务的,从其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2.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含2018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已纳入一体化岗位管理,自60周岁起,之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且不再通过延缴保险方式获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其本人自愿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可纳入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从其年满60周岁且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已被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被注销执业注册的原乡村医生,不在生活补助发放范围。从未在天津市区域内提供过乡村医生服务的外地乡村医生(含天津户籍与非天津户籍),不在生活补助发放范围。
老年乡村医生的具体资格认定和发放工作,由各区政府依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要一次性完成所有老年乡村医生的资格认定工作,逐人建立档案,并妥善安排好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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