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在全国上下深化医疗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建好医疗卫生事业的“根基”,需要一个系统的方案设计。日前,《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已正式印发,其中,济宁市将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各项收入基础上,确定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的定额补助标准,确保每年每名乡村医生补助不低于6000元。同时,县级政府还应将乡村医生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
门诊、住院报销比例,基本药物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对很多市民而言,基本药物制度是一个熟悉又陌生的概念,其实它是实现患者就医“公平性”的有效保障。为此,济宁市将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其中,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等政策,门诊、住院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并逐步将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实施范围,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至于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对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统一定价;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对已达到国际水平的国产仿制药,在招标采购方面给予支持,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实施新标准新规范,提高基本药物质量。同时,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且具备现代物流能力的配送企业,提高配送集中度,并落实基本药物货款省级统一支付政策。
为保障实施,济宁市还将执行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上报省卫生计生部门。此外,开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及处方集规范化培训,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作为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必修课,列入基层医务人员执业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机构收支结余,不超40%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对于很多人“看病要去大医院”的思维惯性而言,基层医疗机构的人才缺口可谓“始作俑者”,为此,济宁市将合理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鼓励县(市、区)探索开展卫生人才“县乡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县域内医疗卫生人员统筹调配使用。完善落实针对全科医生的优先聘用、提前报考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作为更加行之有效的举措,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也涉猎其中。为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按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奖励工资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考核,结合不同岗位特点,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当地政府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在农村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值得注意的是,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城市按每万名居民两名以上全科医生配备
对于患者而言,基层医疗卫生的服务能力有限,也是制约其“人气儿低”的关键原因。为此,济宁市将实施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同时,逐步将村卫生室所有权收归乡镇卫生院或者村民委员会所有,确保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城区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至少有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常住居民较多的,按照每3至10万服务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比例适当增加;城区新、改建小区实现每1万服务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此外,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逐步配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简易设备,做好村卫生室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工作,逐步实现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在城市按照每万名居民拥有两名以上全科医生配备,在农村按每个乡镇卫生院有2至3名合格全科医生配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另一方面,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对接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由于长期积累的就医观念,基层医疗机构在短期内的发展少不了行之有效的补偿机制。为此,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合理安排补助。
值得关注的是,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也将在基层实施。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般诊疗费标准调整为10元/人次(5天以内)、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调整为6元/人次(5天以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的,将一般诊疗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个人支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超过2元/人次、在村卫生室不得超过1元/人次。
此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设立个人账户,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一定金额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一般诊疗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诊疗费的制定要严格核定治疗疗程服务费用,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