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队伍有望得到加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到2025年,全市85%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85%的乡村医生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高、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乡村医生队伍。
县市区可自主招聘卫生工作员
烟台市提出,将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各县市区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并配备相应的护理、药剂人员。到2017年底,各县市区乡村医生数量均要达到配置标准要求。对暂时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时派驻医生,直至引进符合标准要求的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对确因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造成村卫生室人员空缺的,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自主招聘正规医学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中医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等适合于从事农村卫生工作的人员,充实乡村医生队伍。招用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相应专业人员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参加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对于5年注册期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乡镇卫生院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
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方面,原则上,乡镇卫生院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县级抽查要按照每年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发放的主要依据。
市、县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层级督查制度,对政策执行不力的村卫生室,给予通报批评;对乡镇卫生院组织和推进不力、审核不严,造成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备不达标、网下交易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同时,严肃查处乡村医生超范围执业、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的行为。
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确因工作需要或无合适接替人员的,经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身体健康者可以延至65周岁,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注册执业,实行一年一聘。建立违规违纪乡村医生辞退制度,对于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3个月以上的、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的、出现医疗卫生重大事故或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责令退出村卫生室执业。
村卫生室诊疗费标准6元/人次
下一步,烟台市将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今后,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农村地区新增部分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按照乡村医生年人均6000元的政府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按年人均24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要确保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村卫生室按照6元/人次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其中90%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适当增加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在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的行政村,预留并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达到水、电、暖、路、电话、网络“六通”要求,至少设诊室、治疗室、观察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力争到2017年底,所有村卫生室达到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