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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现将《关于做好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根据《关于做好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青卫基层字〔2021〕2 号)和《关于印发<平度市医疗集团建设方案>的通知》(平深改办字〔2020〕14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人员范围
本次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政策人员范围为,经注册登记并在平度市镇(街)村(居)一体化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不包括以下人员:
(一)返聘在村(居)卫生室执业人员;
(二)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派遣在村卫生室执业人员;
(三)未经过平度市注册为乡村医生的人员。
二、实行分类管理
(一)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在岗乡村医生(以下简称为“在岗乡村医生”),可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
(二)对新招聘的持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 理医师资格证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医学生、新招录全日制医 学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乡村医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企业 用工劳动合同。
(三)对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依据上级文件结合其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给予资金补助。
三、落实社会保障
(一)用人单位。
与在岗乡村医生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公司。
(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1.对与乡村医生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劳务派遣公司,按照缴费时使用 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60%的标准,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2.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须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选择参加较高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依据上级文件结合其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参照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在岗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资金补助。
(三)住房公积金。
1.在岗乡村医生须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以平度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按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各 5%的比例进行缴纳,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2.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其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代缴;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其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医疗集团代缴。
四、资金来源、预算编制与拨付程序
1.资金来源。乡村医生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2.预算编制。每年10月份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集团结合在岗乡村医生人数、乡村医生招聘计划以及社会保障缴纳基 数变动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乡村医生社会保障补助资金预算,报 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拨付程序。由医疗集团根据在岗乡村医生人数与补助标准,将每个季度的补助资金拨至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 办理在岗乡村医生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手续。
五、加强人员管理
(一)实行镇(街)村(居)一体化管理。积极推进乡村医生“市管镇聘村用”,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享受补助的在岗乡村医生所在村卫生室,由医疗集团实行包括房屋、设施、设备、人员、资金、医疗等统一管理。
(二)科学设定乡村医生总额。原则上按照每千人服务人口至少配备1-1.5名乡村医生的比例合理设置乡村医生总数。鼓励开展乡村医生定向医学生培养。
(三)加强乡村医生准入资格管理。新进乡村医生须为年龄在45 岁以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年龄在 35 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
六、补助资金管理、计发与政策衔接
1.补助资金管理。市财政安排的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资金由市卫生健康局据实拨付医疗集团,各医疗集团负责管理与分配。劳务派遣公司对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资金应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要严格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资金的缴纳与发放,对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未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结合其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给予资金补助。
2.补助资金计发。对符合条件在岗乡村医生,于 2021年 7月份起计发补助。对新招聘的在岗乡村医生,于招聘的次月起计发补助。对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死亡的乡村医生,于次月起停 发补助。对返聘的乡村医生,不予补助。
3.政策衔接。加强乡村医生社会保障补助政策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杜绝重复享受、重复补贴现象。对未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已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居民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等社会保障补贴政策的,按扣除后的金额计发补助。对签订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达到退休年龄(60 周岁)但社会保险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补缴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负担。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工作是保持基层卫生队伍稳定的重要举措,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 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度管理处、各镇街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附件1)。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协调,建立人员认定和审核相关工作流程,严格执行人员范围、补助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责任。要做好乡村医生社会保障与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的衔接,防止重复享受。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乡村医生社会保障
政策的组织协调及落实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青岛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平度管理处负责做好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与住房 公积金经办工作,配合市卫生健康局做好乡村医生招聘工作。各镇街负责配合政策实施、做好维稳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落实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做好在岗乡村医生的沟通工作,让每 名在岗乡村医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要加强政策落实风险隐患排查管控,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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